Re: [證據] goodman 站內信騷擾

作者: goodman (沒事還是別亂推文)   2015-04-02 18:26:20
這篇「證據文」各項信件之時間點與檢舉人之旁述 皆與事實有所出入
請法務以其他「證據文」為審判依據(其他篇都有寄信時間 不易被混淆、誤導)
※ 引述《talk520 (透可520)》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talk520 信箱]
: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 標題: Re: (talk520) Re: 檢舉台中板水桶無公告 (fwd)
: 時間: Wed Apr 1 22:41:51 2015
: 組務已回信通知組規相關內容,
: 若為申訴或檢舉板主之案,
: 應依據組規規定將相關文件轉錄於看板之上,
: 然檢舉人漠視組規所敘明相關內容,
: #1L0RvJ5H (L_TaiwanPlaz)
: 三、申訴/檢舉流程
: (2) 檢附文件需由使用者或板主轉錄至本板做為判決依據
: #1L0RzK7M (L_TaiwanPlaz)
:
: 八、於本板累積警告二次以上者將水桶一週以上,
: 被處份者於處分期間內,將因無法發文而喪失其
: 組務申訴權利。
: (註:此為本板板務處分,警告有效期限為六個月。)
: 依據站規使用者可檢舉他人,於本板違反板規之違規行為,
: 然檢舉看板板主之事由應依據申訴流程,
: 檢附文件至本板做為判決依據,
: 而非組長信箱。
: 請使用者仔細詳閱組規暨組務板板規相關公告。
: 組務已針對本項回覆兩次以上,
: ●3284 3/31 [備.忘.錄] ◇ (goodman) Re: 檢舉台中板水桶無公告
: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 標題 Re: 檢舉台中板水桶無公告
: 時間 Tue Mar 31 23:14:10 2015
: ───────────────────────────────────────
: 三、申訴/檢舉流程
: (1) 申訴需檢附被處分文章備份、板主公告、溝通信件記錄 (熱線水球記錄),
:     檢舉需檢附相關證明文章、溝通信件記錄 (熱線水球記錄),
: 本組非常不歡迎未經溝通之申訴/檢舉文,申訴/檢舉前請先確實溝通,
: 未附溝通證據者視為程序不符。
: 若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而逕行申訴/檢舉,
: 除不予受理外,判處水桶一週。
: (2) 檢附文件需由使用者或板主轉錄至本板做為判決依據 (如涉個資可寄給組務),
: 請直接自看板或信箱轉錄,未依此方法而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 板主超過 72 小時未回應方可直接提出申訴/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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