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goodman 站內信騷擾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2015-04-01 22:42:32
※ [本文轉錄自 talk520 信箱]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標題: Re: (talk520) Re: 檢舉台中板水桶無公告 (fwd)
時間: Wed Apr 1 22:41:51 2015
組務已回信通知組規相關內容,
若為申訴或檢舉板主之案,
應依據組規規定將相關文件轉錄於看板之上,
然檢舉人漠視組規所敘明相關內容,
#1L0RvJ5H (L_TaiwanPlaz)
三、申訴/檢舉流程
(2) 檢附文件需由使用者或板主轉錄至本板做為判決依據
#1L0RzK7M (L_TaiwanPlaz)
八、於本板累積警告二次以上者將水桶一週以上,
被處份者於處分期間內,將因無法發文而喪失其
組務申訴權利。
(註:此為本板板務處分,警告有效期限為六個月。)
依據站規使用者可檢舉他人,於本板違反板規之違規行為,
然檢舉看板板主之事由應依據申訴流程,
檢附文件至本板做為判決依據,
而非組長信箱。
請使用者仔細詳閱組規暨組務板板規相關公告。
組務已針對本項回覆兩次以上,
●3284 3/31 [備.忘.錄] ◇ (goodman) Re: 檢舉台中板水桶無公告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標題 Re: 檢舉台中板水桶無公告
時間 Tue Mar 31 23:14:10 2015
───────────────────────────────────────
三、申訴/檢舉流程
(1) 申訴需檢附被處分文章備份、板主公告、溝通信件記錄 (熱線水球記錄),
    檢舉需檢附相關證明文章、溝通信件記錄 (熱線水球記錄),
本組非常不歡迎未經溝通之申訴/檢舉文,申訴/檢舉前請先確實溝通,
未附溝通證據者視為程序不符。
若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而逕行申訴/檢舉,
除不予受理外,判處水桶一週。
(2) 檢附文件需由使用者或板主轉錄至本板做為判決依據 (如涉個資可寄給組務),
請直接自看板或信箱轉錄,未依此方法而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板主超過 72 小時未回應方可直接提出申訴/檢舉。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