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 「癲癇學和腦電圖學名詞中文標準譯法」協議

作者: chingfen (疾風勁草)   2013-10-29 02:49:34
「癲癇學和腦電圖學名詞中文標準譯法」協議
(來源:台灣癲癇醫學會)
http://www.epilepsy.org.tw/contents/%E7%99%B2%E7%99%87%E5%AD%B8%E5%92%8C%E8%85%A6%E9%9B%BB%E5%9C%96%E5%AD%B8%E5%90%8D%E8%A9%9E%E4%B8%AD%E6%96%87%E6%A8%99%E6%BA%96%E8%AD%AF%E6%B3%95.pdf
(縮網址:http://ppt.cc/K5Cq PDF檔)
內容節錄:(詳細內容請點閱PDF檔。)
「癲癇學和腦電圖學名詞中文標準譯法」協議附件
(2011 年版)
訂定癲癇中文名詞的基本通則:
1. 翻譯的原則儘量忠實於原文或者原意。
2. 比較難以翻譯的英文如人名,則以保留原文為原則,如 Stevens-Johnson。
3. 若是一般慣用的用法和以下通則有所不同,則以以下通則為主。
4. Focal 翻譯為“局部”;partial 翻譯為“部份”;generalized翻譯為“全面”;
seizure翻譯為“發作”;convulsion翻譯為“抽搐”;spasm翻譯為“痙攣”;
myoclonus翻譯為“肌陣攣”。
5. 名詞以簡單為原則,在不會造成混淆的前提下,形容詞如性、型、式等,
儘量不用
大標題: 不用性、型、式: 如下表編號1
次標題: 不用性、型、式: 如下表編號2
較細節的症狀使用“性”、“型”、“式”視情況而定,如下表編號3
6. 兩岸已各自慣用的名詞,可視情況容許同時並存,如:
Convulsion: 抽搐 (台灣) 、 驚厥 (大陸)
Syndrome: 症候群 (台灣) 、 綜合徴 (大陸)
Video: 影像 (台灣) 、 錄像 (大陸)
7. 在腦電圖名詞中 wave 翻譯為“波”;rhythm翻譯為“節律”;activity則視情況翻
譯為“波”或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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