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demonhell 建議 文章 #1RCXlQwm
針對新增板規十六條進行投票討論
主旨:違反板規十六之案例是否需當事人檢舉
投票時限:2018/06/29
選項:
A) 有明顯個資內容則無需當事人檢舉
B) 須經當事人檢舉,從寬認定
投票門檻:登入30次(同目前本板規定)
投票請按大寫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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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禁止揭露個人資料相關信息
‧ 文章/推文內容有以下情事者該文退回併水桶三個月:
1.凡未經原發文者同意轉入、未經同意公布個人資料、私人信件及水球紀錄者。
註:此條例包含任何轉網址、原始網址之提供,或任何關鍵字影射,使一般使用
者可簡單查詢到個人資料、私人信件、水球紀錄等,皆違反此條例。
2.意圖以影射、諧音字或近似字公開非公開使用者一部或全部之個人資料,如:自
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住址與電話號碼等
行為遊走於板規十六公佈個人資料規定之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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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eiHS (囧)
2018-06-26 23:29:00從寬從嚴,不是版主決定嗎?
是,因為版規執行本身就是版主認定,如對裁決內容有異議可至組務區申訴。經討論,版主無權請當事人提供證件,只能從寬認定。
是否可以在版規中加入版主任期限制?抱歉剛剛不小心按到推
作者: Dannyx 2018-06-27 00:00:00
ob'_'ov
作者:
joijoe (還在想)
2018-06-27 00:36:00版規看版主認定,任期又無限制 這跟當皇帝有啥不同???
作者:
Sex5F (HTC)
2018-06-27 02:03:00任期又無限制的確是個BUG...
作者: hidog (.....) 2018-06-27 12:27:00
因為之前的罷免案連署完就沒後續了 程序不對 也沒跑完
作者:
AlphaMC (偶爾出聲)
2018-06-28 10:00:00既然無權要求提交證件檢驗是否為當事人,B選項就是自由心證跟A選項沒有差異,投票只是假議題,板皇量身定憲而已,個資法條大多為告訴乃論,也就是不告不理,此規一立(不論選A或B都成立,不存在阻止成立的選項)就變成無限上綱條款,想刪就刪本就是進行式何必多此一舉顯得拘謹
作者:
Desta (得死特是你)
2018-06-30 11:40:00就是有恃無恐,所以版上有多靠悲他,都可以視而不見。
作者:
dxdy (=ρdρdφ)
2018-06-30 17:15:00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