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https://tw.finance.appledaily.com/realtime/20180413/1333438/
原文:
讀者向《蘋果》投訴,LED封裝大廠億光疑似有壓榨員工情事,3月中旬要求公司資訊
部門員工須將系統開發完畢,否則不准下班,導致當天員工工時長達20個半小時,明顯違
反勞基法,員工質疑,在精神不濟下,還得騎車或開車回家,若中途發生意外,公司要負
全責嗎?
讀者投訴,今年3月16日上午9點半,公司將整個資訊部門集合至會議室,命令須將系
統開發完畢,否則不准下班,甚至有主管坐鎮會議室監視,直到隔天早上6點才放人下班。
由於資訊部門系統開發人員僅3人,必須在當日將系統開發完畢僅靠這3人,人力有限
,甚至還要求除了開發人員外,其餘人員的電腦一律集中保管,手機也不能使用,期間用
餐時間,只能到樓上便利商店買泡麵、零食果腹,不得外出用餐,且用餐時間僅30分鐘。
當天資訊部門員工工時長達20個半小時,已明顯違反勞基法規定,讀者質疑,超時工作後
,精神不濟,又得騎車開車返家,如果途中發生意外,公司要負責嗎?
對此,億光表示,經了解3月16日公司資訊部門確實有被受予一專案任務,因為該專案
有時效性與急迫性,執行主管除全程參與外,可能對本次相關仼務説明與要求說明及執行
較不清楚,造成員工誤解,導致員工實際工時過長,向員工表示歉意,對於未來相關案件
執行時將進行改善。
另外,億光針對員工提出相關問題與業務改善部分,提出3點說明:1、員工超出的工
時部分,將會依法給員工予實質補償;2、未來若有類似專案執行造成員工誤餐,會主動提
供員工餐點;3、對於員工因為參與專案而造成通勤不便,未來將提供車資給予核實結報。
40歲從事金融業的Chris覺得,如果需要常態性這樣加班挺不合理的,但公司若偶而有
些緊急任務,或是短期的專案需求,員工應該可以配合,只是相對的,公司給的加班費等
權益應該要符合規定。
Chris表示,早期聽說在科技業比較常發生這樣的情況,因為是責任制,加班時間較長
,有聽說過需要加班到深夜11、12點的案例。最近幾年因為企業多數回歸勞基法制度,就
比較少聽到太誇張的加班案例。
40歲從事服務業的林小姐表示,要看之前雙方有沒有溝通過,如果之前已經先溝通過
,何時要完成,勞方也同意的話,當然就必須在時間內做完,就像是責任制,公司畢竟也
需要正常營運,如果是當天賦予這個責任,而且要求馬上完成的話,這就不合理了。
32歲從事科技業的Paula認為,員工如果上班20幾小時,覺得蠻誇張,代表一天一夜沒
休息,會質疑這樣工作品質是好是壞?如果品質不好對客戶來說也是不負責任作法,如果
是我會建議公司或主管,有急案子當然盡量把完成,但調整方式或可以在人力上怎麼去調
配工作讓工作完成,如果溝通無效,代表公司也不重視員工,或公司跟我不太合適,可以
去找別的工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