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妹有一個問題,
關於目前公司已服務半年,是pcb 設備代理商。
職稱:業務管理師。
我記得到職時有簽一份競業禁止條款,
好像是離職一年內不得於競爭同業服務,違者需賠償公司。
我發現,我對於品管有興趣,上了課也考取了CQT,
也很幸運的有品管方面的面試,
更幸運的是,拿到某pcb 大廠的offer...
職稱是:製程工程師。
問題來了,請問各位大大。。
這樣會與我當時簽的競業禁止條款抵觸嗎?
我想老實跟老闆說,
因為找到Q 的工作又很有興趣
所以才想提離職,
不然我也不知該怎麼提離職原因,(離職經驗不足啊= =)
但這樣老闆會不會就火了拿這個條款嚇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