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改修法後之適用範圍不以是否有提起救濟為前題

作者: bb53211 (平凡人)   2018-06-28 01:35:53
有關謠傳「這次沒有提出復審及救濟的人,將來萬一釋憲成功,不能溯及推翻本次年金改
革所審定之退休金額度」之澄清說明
日期:107-06-27
行政院年金改革辦公室
一、由於大法官解釋有諸多類型,所以未來針對年金改革法案的釋憲結果,在大法官未作
出解釋前,目前尚無法臆測,亦無從預知解釋內容為何。
二、參照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為憲法第78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
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因此,倘若本次年金改
革法案未來經釋憲結果諭示各年改法案權責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權責機關)進行檢討調
整,各權責機關即須配合其解釋意旨,修正該法案。至於檢討調整的適用範圍,因涉及全
體軍公教人員權益(含已退休(伍)及現職人員),屆時將由權責機作整體性考量,不會
以是否有提起復審、訴願或行政訴訟為前提;此外,若釋憲結果涉及政府政策決定,將由
各權責機關審慎研議後,再報請考試院、行政院政策決定,並函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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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論上這是可能的結果,實務上有這樣的案例,也有被宣告違憲但至今未修法的案例,
以上資訊提供夥伴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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