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關於監察院糾正案與會務假的說明

作者: NFTU (全教總)   2014-09-12 10:47:44
【全教總新聞稿】發稿日期:2014年8月26日
關於監察院糾正案與會務假的說明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前通過糾正教育部提案,指教育部准許教師會幹部公假處理
會務,有嚴重違失。針對監察院糾正案與會務假事宜,全教總說明如下:
一、會務假攸關工會安全,會務假符合教師法立法意旨:台灣的教師運動長期遭到黨國
機器壓制,在1995年8月9日教師法公布實施前,教師之集體勞動權,幾乎處於戒嚴狀態
,在工會法解除禁令以前,教師會相當程度扮演工會的角色,主管機關同意給予教師會
會務假,既符合教師法立法意旨,也是維護工會安全的正確舉措。
二、教師法不是民主點綴,有會務假才能執行法定任務:在法制保障殘缺不全下,教師
法卻又交付三級教師會以下任務: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二、與各級機
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四、監督離職給付儲
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
關之法定組織。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試問提案兩監委,不給予教師會一定比例會務假,教師組織如何執行法定任務?一個無
法運作的三級教師會,究竟如何達成「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
昇教師專業地位」的教師法立法意旨?
三、會務假係協商而來並無不妥:糾正案文直指會務假依法無據,洵有嚴重違失云云。
事實上,這些給假均非無據,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給予教師會之會務假,就是雙方依教
師法授權協商議定的「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而來。在雙方
協商下,也有縣市是由地方教師組織自付代課費用的,完全符合教師法明訂的聘約準則
合意精神。
由於歷史與法制的原因,教師組織並未獲得合理的運作空間,全教總對監察院以教師請
假程序的角度理解工會安全,必須予以嚴厲譴責,對教育部願意正視教師會的存在,給
予教師會基本運作空間,以積極行政作為稍稍彌補了法制的缺憾,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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