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Headphone 水桶申訴(公告)

作者: fekar (對號入座大王耶)   2015-10-05 04:25:56
※ [本文轉錄自 fekar 信箱]
作者: zabonyuzu (Dolphin Omega) 看板: Headphone
標題: [公告] fekar 推文引戰 30天
時間: Sat Oct 3 00:01:53 2015
噓 fekar: ............ 10/02 07:29
→ fekar: 如B大說~沒啥參考性 10/02 07:30
→ fekar: 看這種文~底下一堆打手~好困好困~歡迎對號入座 10/02 07:32
→ fekar: 以後隔離介質的材料也是調音的重要部份勒~不唬 10/02 07:35
收到來信檢舉,檢舉原因為,影射先前有發過心得文的板友皆為打手
因其推文並非是推在板友的心得分享文之下,來信檢舉者也非原文作者
推文中也並無明確影射對象之ID,故依理由不符駁回
但又以正常討論情況下,其內容交鋒之言詞應該圍繞在產品或物件上
而非把矛頭指向板友本身,這樣的言論對於討論事情上沒有助益
只會傷害別人,就算是沒有指名道姓的地圖砲也一樣
故判決推文引戰、挑釁 30天
為兩位板主共議之結果
有疑慮可至L板主推文尺度公告一文詳閱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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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delaluna板友所提出的疑問,我明白你的立場
畢竟站方是用自主的方式讓各板自治,板主具有一定的權利
事實上我的確是用板規九來廣義解釋板規二
你要說判決有瑕疵或不完美,我也接受甚至認同
這種言論在大部分的板,其違規度性的確不至於被水桶
但是今天板上兩方的矛盾已經升到高點了,基於和平討論的原則
我認為此時板規開始從嚴認定,能一定程度警告雙方不要越線
總比放火燒山要好的多
反之如果今天是一個風和日麗的日子,只要沒有板友檢舉
我都不會去干涉雙方的討論,昨天這個水桶自然也不會有
再者在系列文前篇的討論中,已有板友提出對於分享心得文的朋友
打手或業配這些詞語的傷害性很大,當然我也強烈認同,因為我也被說過
因此我也公開回應類似的詞語我必會處理,
下午才回完,晚上你就拿關鍵字來填充你的地圖炮
我覺得被檢舉人也是有點故意
在判決文的下面可以讓各位討論板規,但是還是請就事論事,以和為貴
不要弄得最後得鎖文
當然如果你有其他想法或想指教的,直接來我信箱比較快些
作者: st110261 (我是旅人你是過客)   2014-10-03 00:33:00
酸酸進桶啦~
作者: hellscythe (口嫌體正直)   2014-10-03 03:51:00
GJ
作者: fish123333 (松田日式飯糰)   2014-10-03 08:16:00
桶啦~
作者: smaller ( )   2014-10-03 10:26:00
請問版主 以所謂地圖砲做標準 一樓是否該桶?還是說人打手該桶 叫人酸酸就沒關係?
作者: jakkx (風藍)   2014-10-03 10:47:00
樓上你可以檢舉,這也是有檢舉才判,題外話,我也有講人酸要桶也請便
作者: yamana (優しい嘘)   2014-10-03 10:50:00
網路言論一直都是放話的人多,實踐的人少…另外就如jakkx上篇所說,現在風氣的確讓人無心發文
作者: zabonyuzu (Dolphin Omega)   2014-10-03 12:33:00
我個人是覺得討論你一言我一句,難免有摩擦,彼此都應該保有器量,前幾篇我被嗆到飛起來也沒打算要檢舉啊XD反之弄到大家檢舉來檢舉去,一起進水桶,我不認為這樣的風氣就有比較好
作者: chunyulai (裙)   2014-10-03 12:35:00
酸一下是會怎樣 這樣就要檢舉現在資本社會本來就很難有溫良恭儉讓這回事我可不認為以前的尊師重道適用於現代社會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想法 每個人都可以是老師因此每個人當然也都可以被打臉只要不無腦人身攻擊 酸的有梗當然也OK啊
作者: yamana (優しい嘘)   2014-10-03 12:42:00
檢舉自由人人有,just do it!
作者: s1s1 (胖鳥)   2014-10-03 13:23:00
樓樓上邏輯超怪的
作者: tnshoho   2014-10-03 13:29:00
一個耳機討論區扯到資本社會...頗呵,這神腦
作者: vitzou (Thor)   2014-10-03 14:08:00
原來資本社會就沒有溫良恭儉讓XD 看來以後都不用讓博愛座
作者: smaller ( )   2014-10-03 14:20:00
檢舉人很小心眼 他也沒指名道姓 這樣的標準大家都該桶了
作者: chunyulai (裙)   2014-10-03 14:22:00
國外的資本社會真的沒這回事啊 你會有這觀念是傳統東亞儒家文化影響
作者: Misohagi (Taivis)   2014-10-03 14:33:00
釣魚王就別理了,顆顆,隨便GOOGLE就有引戰被桶的資料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3 14:42:00
邏輯錯誤 他說一堆打手 不代表影射所有發心得文的都是打手 我覺得這類判決 要要明確指控對象 而且為告訴乃論被影射人檢舉才有效搞到跟手機板依樣就頗ㄏ了
作者: jakkx (風藍)   2014-10-03 14:46:00
所以原因是第二段啊…而誰檢舉才有效…就單純看法是怎麼立…
作者: mongduo (mongduo)   2014-10-03 14:49:00
PTT沒有手機版只有安卓版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3 15:17:00
"就算是沒有指名道姓的地圖砲也一樣" 這就邏輯不符了阿
作者: jakkx (風藍)   2014-10-03 15:18:00
對不起,這我就看不懂邏輯不符的點了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3 15:19:00
如果地圖炮可以桶 那就無關乎誰檢舉、告訴乃論的問題簡單來講 沒有明確指涉對象 必然造成板主自由心證
作者: jakkx (風藍)   2014-10-03 15:21:00
照這樣定義的話,我說樓下的都是____算不算?不算的話,嗯,你比較嚴格,一定要罵到特定的人才算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3 15:23:00
"樓下都是" 跟本判決的 "底下一堆" 有明顯差異
作者: jakkx (風藍)   2014-10-03 15:24:00
所以我才說你比較嚴格啊,對我來說都是指"有人"甚至一位以上,而不是可能有或可能沒有這種璦味不明的文句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3 15:26:00
簡單來講啦 你今天在馬路上大喊: "投XX黨的都是腦包"這種地圖炮 誰來告有效? 檢調會起訴? 法官會判有罪嗎?網路上越多板主自由心證的空間 最後侵犯到的一定是板友
作者: ox1005 (奇諾)   2014-10-03 15:28:00
怎麼又在法律論戰了,覺得判決不公自己去向站方上訴吧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3 15:28:00
這種案例 頂多只能板友用輿論反擊 就像gg之前被警告一樣
作者: jakkx (風藍)   2014-10-03 15:29:00
這我不知道,但我保證你在其它板放類似的地圖炮一定有八成以上會被桶…不然你可以以身作則試試w原因就是引戰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3 15:30:00
那就代表一定有8成的板規不完備 板主太自由心證阿8成以上的人錯代表2成要跟隨?
作者: jakkx (風藍)   2014-10-03 15:30:00
那我也沒辦法了,如果你不滿就來當讓這裡變的完美法治板吧不代表,只是代表現在的法就是這樣,不是改就是遵從,法治社會不就這樣?惡法亦法,不是改變就是遵從它啊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3 15:32:00
現在的這個標準也是另一個版主最近才公布的阿
作者: jakkx (風藍)   2014-10-03 15:33:00
不然跟板主反應也可以啊,看要怎麼樣要修到100%的人都滿意我也很想看看這樣的法長什麼樣子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3 15:34:00
很簡單: 有明確指涉對象、被指涉對象檢舉才有效就這一條 其他的 就不在板主管制範圍內
作者: jakkx (風藍)   2014-10-03 15:34:00
所以我說"那是你的標準"不談了,感覺第二段加註白加了,板主也辛苦了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3 15:36:00
我可以說 這不是我的主觀美學因素 而是這樣可以把模糊地帶完全排除 模糊地帶就交給板友自行輿論 但不該在規章處置的範圍內 如果你要說這是我的標準 那當今法律你也要說是法學家的武斷標準 只是民眾只能遵從而已?
作者: jakkx (風藍)   2014-10-03 15:39:00
…又繞回來,我說你有本事改啊,要嘛自己當,要嘛找板主談明確的挑釁用條文我也想看你可以怎麼列出來只要有人肯當,且用相對公平的方式管理,大家都很樂見我想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3 15:47:00
我肯當也不會當選阿
作者: jakkx (風藍)   2014-10-03 15:49:00
這就難講,我覺得直接問說不定會上,可以問板主看看…看這麼久管這裡真的不是件簡單的差事啊…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3 15:50:00
如果直接問板主就可以當選 那還真是人治的極致
作者: jakkx (風藍)   2014-10-03 15:50:00
不,我只是說可能板主有可能累了或怎樣的,然後再辦一次選則又沒人當(這狀況曾經持續好幾年…)當然,我是直接把中間過程省掉了,你也不會認為這麼簡單就上吧…常識來看w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3 15:58:00
我發現啊 板規二好像講得滿明確的欸 要針對特定板友而且"限本人來信檢舉" 這不就跟我講得一樣嗎?今天完全是板主在這個個案判決自己又加了一段但書
作者: jakkx (風藍)   2014-10-03 16:03:00
看了一下還真的,那就是我的錯了,我把事情看的太想當然爾很抱歉,以後我會再看仔細點再找人戰(?
作者: bzez (歐買尬)   2014-10-03 16:06:00
認真就輸了
作者: tommy86114 (阿鹹)   2014-10-03 17:22:00
Yee
作者: sa950502 (醬油拌飯)   2014-10-03 18:55:00
被捅的在隔壁喇叭版留言回:耳機版快還我公平對等
作者: s90071s90071 (s90071s90071s)   2014-10-03 20:49:00
其實我也覺有一堆打手欸^^ 還蠻明顯的啊(?
作者: wearebest (巫醫 阿貝斯特)   2014-10-03 22:03:00
有點太嚴格了,沒有指名到姓,也沒有明顯影射誰降算引戰,有點太嚴格
作者: aegis43210 (宇宙)   2014-10-03 22:15:00
覺得有打手請提出證據哦
作者: lowenli (用力生活)   2014-10-03 23:51:00
耳機版好有趣一堆耳包花錢自我感覺良好 歡迎對號入座這種要不要桶?需要管制嗎?這應該是標準地圖砲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4 00:03:00
我認為 不該桶 這是屬於板友輿論解決的事情這種判決已明顯牴觸板規二
作者: yamana (優しい嘘)   2014-10-04 00:26:00
那我覺得版規2有修改的空間良性討論不該被無意義口水掩蓋,不然何須管理?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4 00:29:00
這是一個倫理學議題 板友選出版主的目的在哪? 需要把主觀的道德價值貫徹於板規執行上嗎?還是在法律之下保持版面最基本的運作?我覺得大多數網路論壇的管理制度 只是在塑造利於排他的取暖制度 把板主抬高到 用於貫徹大部分圈子內的價值觀
作者: jakkx (風藍)   2014-10-04 01:00:00
就當作是抓出BUG看要不要順便修掉,事實上這樣真的就是沒觸到板規…至於其它論壇我不知道,至少這邊覺得不合理的規定想改的合相對合理比起其它刻意排它的地方算是相對簡單的
作者: linjaha (小K(囧君))   2014-10-04 01:32:00
原來耳機板不討論耳機 在討論嘴砲 學習了學習了 謝謝大大
作者: znazji (fiujihaz)   2014-10-04 01:34:00
討論貼紙跟水~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4 01:42:00
為了貫徹某些人的道德美學 而修改原則性的板規 真的是很恐怖的思想 有人覺得是板規有bug而不是這個判決有bug?
作者: jakkx (風藍)   2014-10-04 02:18:00
我想我寫的很清楚,如果你看不懂我也懶的說明了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4 02:23:00
我以為你的意思跟yamana一樣 如果不是 那就是我誤會了
作者: jakkx (風藍)   2014-10-04 02:25:00
我的話:板規有沒有漏洞?有 判決有沒有問題? 就板規來說有,怎麼做,我不是板主,但如果是我會修掉且既往不究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4 02:27:00
那跟我的理解沒差啊 就是把言論模糊地帶當作規章漏洞
作者: jakkx (風藍)   2014-10-04 02:27:00
但公告修改的地方。至於原則性這種人定的我不想再討論下去沒完沒了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4 02:28:00
你今天提出的解決方法就是人治定義的阿
作者: purplesky911   2014-10-04 02:43:00
判得很好啊~贊成
作者: justagame (各種加班)   2014-10-04 02:59:00
討論區劃的道德要求本來就可以比法律高而且對於謾罵這類對良性討論無助的行為 水桶剛好而已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4 03:02:00
我是覺得啦 大家在一片公審的叫好聲中 可以想一想 我們需要怎麼樣的正義? 我們選出公權力要做甚麼事?也許我的想法激怒很多人啦 但是想寬想遠一點 會發現我們默默之中允許很多可能傷害權利的事情 哪一天會碰到很難講 很多事情仔細思考之後 也許會跟一開始的直覺完全不同對吧? 就像沒聽過紅外線貼紙的人直覺認為那不可能一樣
作者: death06 (死亡的活著 快樂的痛著)   2014-10-04 03:09:00
太陽公公出來了 他對我呀笑呀笑 喔對了來耳機板要讀的可多了 例如電子機械資工材料聲學心理法律中文化學物理....
作者: yamana (優しい嘘)   2014-10-04 08:07:00
jakkx板友的重點:劣幣驅逐良幣,這點不想再重複了經過這次事件以後,暫時不會想再發任何心得文認真討論還要面對廣大酸民,太累了吧?不發一點事都沒有要爭水分子,大腸桿菌,言論真自由不是我來耳機板想看的
作者: ox1005 (奇諾)   2014-10-04 09:33:00
為什麼要講得酸人放地圖砲是多高尚且需要保障的言論自由阿保障酸民不理性討論有什麼長遠利益嘛???不就這裡變買賣版
作者: faker   2014-10-04 10:33:00
嚇我一跳 我想說我有引戰嗎...
作者: superafat (陳大利)   2014-10-04 11:28:00
樓上下我一跳 被桶還可以推文 太神 XD
作者: lowenli (用力生活)   2014-10-04 11:59:00
先研究一下自由是不是無邊際 討論才不會失焦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4 14:28:00
先把法律精神跟倫理學基礎思考過一遍 討論才有共同基礎我可以說啦 如果最大限度的保障言論自由 那某些人因為受到刺激而不想發文 造成"劣幣驅逐良幣" 是可預期的事但是我們一想想這個學術網路的環境 目的為何? 底線在於保障每個發心得文的人不會被酸民攻擊? 這個原則更無邊際吧 匿名論壇不就是這麼一回事? 加強自己的心理素質比較實際一點吧 行得正 走得直 怎麼會認為"寫手"在影射自己?板主的工作是把論壇營造成舒適的小圈圈嗎?
作者: yamana (優しい嘘)   2014-10-04 15:13:00
鬼打牆要多久?喔對了不是指上面任何人士喔戰音響相關,只要言之有物,怎樣都沒關係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4 15:19:00
我也滿想問的 鬼打牆要多久? 多讀書吧這個世界不是繞著某些人轉的 敢發文就敢受公評若是沒有的事何須對號入座?心理素質那麼差 大可去m01或andaudio 那裏可是一片河蟹
作者: yamana (優しい嘘)   2014-10-04 15:56:00
讀書會變成這種邏輯的話,個人敬謝不敏我尊重你的立場言論,即便我不認同你的想法剩下無關與本板討論範圍的就不再多說了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4 16:03:00
當然 我也尊重別人的言論自由 但如果以這種標準 何須把自己看得不高興的言論水桶? 對吧
作者: znazji (fiujihaz)   2014-10-04 16:59:00
y版友說要檢舉別人結果f桶30天y版友也桶30天
作者: justagame (各種加班)   2014-10-04 17:17:00
ptt不是匿名論壇阿 我的id可不是一串hash然後一味要求問心無愧 那是只檢討被害人的做法沒有人說不能討論好嗎沒有建設性的酸跟有所本的質疑根本是兩件事我個人看不出來有往"舒適小圈圈"滑坡的可能性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4 17:23:00
誰是被害人? 誰被指名道姓了?
作者: justagame (各種加班)   2014-10-04 17:26:00
如果你問我 看他那些垃圾文字的人全都是被害人這是道德層面的問題 不是法律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4 17:29:00
那這種道德標準適用"禁言"的板規處理嗎?
作者: justagame (各種加班)   2014-10-04 17:31:00
我沒有看懂你的問題 你是說"違反這標準時該被禁言"嗎?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4 17:32:00
作者: justagame (各種加班)   2014-10-04 17:33:00
那是板眾要把這個討論區的標準拉多高的問題你當然可以主張言論自由保障到謾罵或是人身攻擊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4 17:34:00
是的 有人覺得那是垃圾言論 該被桶 有人不這麼覺得
作者: justagame (各種加班)   2014-10-04 17:34:00
不過我想這種做法去2ch或是komica才比較容易受到支持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4 17:35:00
但是規章並不是用於貫徹某部分人的道德美學況且 今天如果上法院 他也不會認為這是謾罵或人身攻擊頂多是酸言酸語而且這也不是2ch或komica的標準 而是現實社會中的標準
作者: justagame (各種加班)   2014-10-04 17:38:00
我提過一次 討論區的道德要求可以比法律高也可以比現實生活高 因為這不是強制參與的地方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4 17:38:00
當然 今天你要說 這裡的言論自由就是要交給版主自由心證我真的沒話講
作者: justagame (各種加班)   2014-10-04 17:39:00
對話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互信原則主張某人/某些人不值得信賴 在討論中是很嚴重的指控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4 17:39:00
只是在這樣的原則下 每個人必須想到自己可能是潛在的權益受害者
作者: justagame (各種加班)   2014-10-04 17:40:00
你只想到言論自由被侵害 有沒有想到討論品質被損壞?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4 17:41:00
你今天要說 這裡的道德標準就是在法律外允許公審來剝奪
作者: justagame (各種加班)   2014-10-04 17:41:00
拉的線夠明確就不會有那種滑坡現象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4 17:42:00
在道德美學公審的前提下不可能把線拉的明確 這是本質問題 而非技術問題
作者: justagame (各種加班)   2014-10-04 17:42:00
那條線要設在哪邊是自由的 只是會影響大家參與的意願
作者: justagame (各種加班)   2014-10-04 17:45:00
線拉在哪邊喔...我覺得可以參考https://goo.gl/QKhh0r重點是容易實作 不會出現很多模糊標準我自己的立場是應該體諒那些情緒性的攻擊但有人表示無法容忍時也應該重視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4 17:49:00
有些人可以容忍 有些人不能容忍 那照誰的標準?只要篇某一邊 就會造成另一邊的參與意願降低這不就造成某種道德美學小圈子的形成?
作者: justagame (各種加班)   2014-10-04 17:50:00
我會用"體諒"就是因為那種行為是無益的只是考量到對方的情緒等因素 不去追究而已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4 17:51:00
"無益"這條線可難界定了 今天我可以說沒有量測結果 只有耳朵收穫都是無益討論區品質
作者: justagame (各種加班)   2014-10-04 17:52:00
欸 我金字塔都貼給你看了 你怎麼還在標準難定阿...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4 17:52:00
畢竟那些聽感也都是美學跟情緒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4 17:53:00
那我問你 今天這個個案你要擺在甚麼位置?
作者: justagame (各種加班)   2014-10-04 17:53:00
我現在說的不是聽感差異 是討論方式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4 17:54:00
你拿出一個自定義的標準 "歸類"也是主觀的就像有人認為這是人身攻擊 有人認為不是最後的操作仍然是版主自由心證
作者: justagame (各種加班)   2014-10-04 18:01:00
...很多版都有版主被公開質疑判準的先例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4 18:02:00
是阿 沒有錯 我今天是希望板主落實當初定的板規二 而已
作者: justagame (各種加班)   2014-10-04 18:02:00
不是只有"版主自由心證"會獲勝好嗎
作者: justagame (各種加班)   2014-10-04 18:05:00
你覺得版規描述跟判例不合這點我沒啥意見不過我覺得那樣你應該去弄版規修正但是我個人會希望訂得更嚴格 這邊就跟你相左了
作者: delaluna ( ̄︶ ̄y)   2014-10-04 18:08:00
不 我並沒有要修正版規的意思 因為板規定的跟我意思一樣
作者: justagame (各種加班)   2014-10-04 18:09:00
oh 我誤解了 那我希望版主為了這種行為修訂版規。
作者: lowenli (用力生活)   2014-10-04 18:28:00
delaluna跟justgame二位就是標準的理性討論 感謝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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