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先賣後買現股當沖 6/3起測試

作者: iforever (..)   2014-05-16 23:28:14
前文恕刪..以下就我想到的部份說明,略有不足再補充:
<證券商端>
券源:證券商既有券源(自資自券、代資代券等)+擴大券源(應付當沖交割借券平台)
既有券源:自辦信用與代辦信用的擔保品證券等。
擴大券源:
1.本家券商可以跟有意願出借股票的客戶簽定契約,有需要時向其借券。
2.向其他券商(包括其客戶)簽定契約,有需要時向其借券。
(仍需透過券商,非客戶直接移轉)。
注意,以上只是簽契約表達有出借意願。並不是券商需要時,出借人就非得要借。
最重要的是,證券商必須先確認有足夠的券,才能讓客戶做先賣後買。
若當日未買回,最好是可以改類為券賣或借賣,否則走到T+1未買回的程序,
券商就要被請去101或飛碟喝咖啡了。
<投資人端>
1.要再簽一次同意書(煩)
2.台灣50、中型100、富櫃50成份股共200檔可做為標的。
3.不需遵從前一日跌停時,平盤下禁止放空的冷卻規定。
4.在計算當日買賣額度時,只計算賣出單邊。
5.賣出後,最好當日就回補(當沖嘛),但當日不補或補不到時,進入未買回程序。
6.當日不補,後續衍生的借券費用,全由該投資人負擔。
<未買回基本程序>
T日:產生券差
T+1日:請證金代標議借+券商強制買回
T+2日:完成DVP交割。(若標議借不足,走交割借券;若強制買回不足,隔日續買續標)
T+3日:若強制買回仍不足,隔日繼續標借。
T+4日:只要買回不足,就是一直標借與強制買回。
T+n日:全數買回,投資人必須於買回次一營業日對券商完成價差、借券費用的交割。
若無法完成交割,就報違約(注意在此的違約效力約當於信用交易違約,
非普通違約。然而這部份還不知法規如何修)
以下再針對細部的程序說明。
<T日未買回>
1.當日下午6:00前券商要去確認券源(既有券源+擴大券源)。
2.若券源不足,下午6:00前要跟證金連絡,請證金次日代標議借。
<T+1日>
1.標借,若標借不足則議借。
2.券商執行強制買回。若買回不足,券差持續於隔日繼續買回,並請證金次日代標議借。
<T+2日>
1.T+1的標借取借,完成最初買賣雙方的交割。若T+1日標議借不足,在此會用交割借券
或支付憑單完成DVP。
2.若T+1買回不足,券差持續於隔日繼續買回,且請證金次日繼續代標議借。
<T+3日>
1.T+2的標借取借,T+1的標借還券。
2.若T+2買回不足,隔日繼續強制買回與代標議借(重覆到買回還券為止,以下略)
小補充:
1.上述也就是說,以後證金標借,會包含信用交易券差與現股當沖券差。在還券時,
目前規劃是先還信用交易券差。
2.另外,T+1強制買回後,參與應付當沖交割借券的出借人在T+3才能拿到股票賣出。
也就是說,未來參與應付當沖交割借券的出借人,可能會面臨好幾天拿不到的股票
的可能,但參加標議借的出借人,還是每一天每一天視為獨立的出借。
兩者的費用當然不一樣,前者的出借費率,是約定的,所以應該會比較高(因為要承
擔幾天不能賣的風險),後者的費率,則是市場投標者競合的。要參加哪種出借,
要由出借人自行判斷。
<暫停先賣後買當沖的規定>
1.變更交易、處置(這應該不用說明吧)。
2.停止過戶日前五個營業日暫停先賣後買當沖。(排除不影響股東權益之臨時股東會)
這點要特別注意,與目前停券的時間不同。以後停止過戶的影響日程如下:
day0:停券日
day1:停券日+最後回補日
day2:停券日+停資日+暫停先賣後買當沖
day3:停券日+停資日+暫停先賣後買當沖
day4:停券日+停資日+暫停先賣後買當沖
day5:除權息交易日+暫停先賣後買當沖
day6:最後過戶日+暫停先賣後買當沖
day7:停止過戶日
以上的用意,是在避免產生借券,造成權益補償的問題。
(先買後賣的現股當沖則不受上述限制)
雖然我想了一個禮拜,還是想不出為什麼除權息交易日與最後過戶日要停沖,
因為總覺得這兩天的交易不會影響。就算除權息交易日產生券差,也是最後過戶日標借,
停止過戶日取借,這時股東名冊早就完成,應不受影響。(有請高人解惑)
架構大概就這樣了,暫時先想到這樣,給大家做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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