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一例一休對軟體業之影響

作者: GameHeven (Mark Williams)   2016-10-07 09:36:46
現行台灣勞基法,唯一的「合法」責任制只有84-1條。
你去翻一下條文就知道了,84-1成立的條件超級嚴苛。
勞/資/市政府,三方都要「書面」同意。
是,你沒看錯
口頭同意不算,法條寫明要書面同意。
假設勞工真的簽了名,公司還要送件到市政府,等市政府蓋章。
現實中的玩法是錄取合約請勞工同意84-1條,且錄取合約寫明上班時間。
不簽名就不錄取。
如果錄取合約不寫上班時間,只寫一個84-1,到法院可能會被法官打槍。
因為法條是寫上班時間由「勞資另行約定」,結果合約拿出來,居然沒寫上班時間。
會變成勞資各說各話。勞工可以堅持我一天上班10小時,公司強迫我上班11小時。
類似這樣
若公司要更改上班時間,就是要重新簽合約,重新送件市政府。流程重跑一次。
實務上台灣軟體業,會這麼「精通法律」的公司有多少?根本趨近於零。
很多智障公司以為加上責任制三個字,勞工簽名,公司就贏了。
再來是軟體業薪水在台灣還算可以,合約上面有84-1,高手會去嗎?
若84-1真的成立,並不是給你10元,就可以叫你加班100小時。
84-1只是讓公司挪動上班時間。例如說連續上班20天,放假5天。
每天上班12小時,做三天放假三天。類似這樣。
加班100小時,就是要給100小時的錢。
現在台灣會真的把84-1流程乖乖跑完的。大概就是保全業,電子廠作業員。
台灣法律對勞工的保障還算可以,上法院99%都是勞工贏。
勞工的困境是無力負擔訴訟費用,無力負擔跑法院時間損失。所以不去告而已。
如果你本錢夠,願意告,其實你已經贏了。
作者: bill42362 (酒池肉林夜夜生科)   2016-10-07 10:27:00
作者: ripple0129 (perry tsai)   2016-10-07 10:29:00
這我一定吉
作者: gpctv (gpctv)   2016-10-07 10:43:00
原來還要市府書面同意,這個還真的不懂,假設公司都跟市府定期要書面他們蓋好的同意書再叫員工簽,這有可能嗎?
作者: bill42362 (酒池肉林夜夜生科)   2016-10-07 10:48:00
這樣你可以告市府了吧 @@"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6-10-07 10:49:00
有一個地方不對, 84-1不只是挪動時間而已84-1規定不受第30條限制, 也就是說公司跟勞工可另行約定工時, 不必遵守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的規定事實上在台北市勞工局的84-1說明網頁上就舉了一個勞資雙方另行約定, 正常工時為每日12小時, 每月24日的例子84-1條要成立沒有很嚴苛, 保全業通常都會去核備敝公司我問過人事主管, 他說有核備
作者: pttworld (批踢踢世界)   2016-10-07 12:02:00
台灣軟體業公司數量少,專職法務又更少。
作者: bndan (seed)   2016-10-07 12:57:00
軟體業公司少(X) 行業總營利相對低(O)...包案公司林立阿= =
作者: gpctv (gpctv)   2016-10-07 13:02:00
所以還是有模糊地帶,對吧?!
作者: Ekmund (是一隻小叔)   2016-10-07 14:36:00
所以照I大的講法 只要核備過 符合84-1基本上不會有工時上線的問題? 那這樣任何形式的責任制都有很大的解釋空間...限*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6-10-07 15:01:00
Ekmund 勞基法沒有規定84-1的工時, 但勞委會跟縣市政府會有審核標準, 不過這標準....以標準最高的保全來講, 勞委會的工時指引是這樣寫的保全業之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 240 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 48 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 288 小時但實際上, 有保全公司提出314跟324小時的工時, 也過了其實正常工時240小時 上限288就已經夠多了 但324還是會過
作者: femlro (母豬教謀神異端審問官1.5)   2016-10-07 15:09:00
實際上確實是有核備過就可以了但有的公司都是用嘴巴跟員工說他有核備叫他文件拿出來他拿不出來
作者: Ekmund (是一隻小叔)   2016-10-07 15:21:00
謝謝...瞭解了 這數字都過真是...
作者: dali17dali17   2016-10-08 0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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