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一例一休對軟體業之影響

作者: femlro (母豬教謀神異端審問官1.5)   2016-10-07 07:51:54

系統廠不算軟體業吧
dram差更遠
但一般軟體業的情況,責任制我相信蠻嚴重
但一般還是週休二日比較多,
彈性工時一般都發生在要管理需要連續運轉的server或者是設備
基本上84條之一已經脫離正常的勞基法
他算是一種例外狀況
看之一就知道
這法就是拿來幫一堆比較特殊情況的行業解套
https://goo.gl/LwaCoU
勞動部有針對
2/4/8周彈性工時做一張表
基本上你說的那三種狀況是合理
因為舊法就是要兩週上班84
他怎麼分配都可以
但我個人認為以我聽到周邊軟體業的朋友
沒人這樣休的XD
週休二日的才是多數
因為要輪班的你連交朋友的時間都沒有QQ
公司太屌惹
這要是我這個草莓族來上班
大概光聽到就嚇屎惹
基本上軟體業是很單純的行業
喜歡搞那些什麼責任制,彈性工時,然後解釋法令
硬體的比較多,特別是系統廠
過勞之島那個死在自己家裡桌上的工程師就是南亞科的工程師
其實很多公司跟你在那邊解釋半天
只是他自己的解釋,真正的解釋要上了法院贏才有用
連勞動部自己講的都不一定算
公司法務通常都是連個律師考試都考不上的人在幹的
你覺得那種咖
解釋的法令能聽嗎?
啼笑皆非的公司法務看多惹,不爽去考個律師
要你法務出庭你還不行勒QQ
至於777775這種G8毛也是合法拉
反正總之就是這些垃圾公司喜歡鑽合法的漏洞,你說合不合法
合啊,但各種創意花招玩不完
阿所以FB勞團講得對啊
都給你合法,然後公司文化大家喜歡不領加班費在那邊演戲
也合法啊,還很多人自己承認是他自己想留下來加班
自己的權益不自己爭取,等到被坑惹,再來團結,有用嗎?
就像我上一篇推文說的
軟體業很好跳槽,選擇很多,要選這種莫名奇妙不照著正常規矩
喜歡在那邊濫用彈性工時的公司
所以我解釋不過就是正常情況,責任制的濫用還有很多細節
包括適用對象,主管機關核備,我才不信科技廠都有做勒= =''
光這個就違法惹,你去叫你們公司把勞資會議紀錄拿來,錄音檔拿出來,核備文件拿出來
打卡全部一分不差照打卡時間算,有嗎?
公司想省錢無可厚非
畢竟在資產負債表
股東和老闆在看財報,薪資永遠都是負項
沒有什麼叫做員工資產這種東西XD
但訂這種奇奇怪怪的公司就不要去就好
777775這不是整人是啥?
去了,踩到雷,說要怪政府沒幫你,還是怪自己?
而且台灣司法自助餐的現象很多年了
光是看冤案就知道。
上了法庭勞資糾紛這件事情,在過勞死的情況
去看一下過勞之島這本書就知道
搞死他馬的一堆人,勞基法去立加班費,去立休假,去立每個月最大工時
他立法的根本就是希望勞工不要過勞
但偏偏就是有人想過勞 能怎麼辦勒
自己的選擇,我個人選擇,我寧可薪水低一點,福利少一點
也會去選公司制度符合正常規範,走那什麼之一的,走那什麼2/4/8彈性工時
聽惹覺得累
我只要聽到責任制三個字
我就認定這公司廢物惹
因為連控制成本都不會啊
責任制就是你連專案時程,
成本都不會計算,
才會有責任制這玩意啊
要說什麼燃盡圖燃盡以後,東西還生不出來
就只有兩種東西出問題
要不就是時刻訂的有問題,要不就是工程師能力有問題
那業務有抓一下緩衝嗎?
業務能力可能也有問題
問題那麼多,都靠責任制解決,那就乾脆都別下班了
一切都是員工的責任
這就是勞資最大的問題
把專案成敗全推給勞工
那老闆的責任呢? 負責低價搶單,然後越賣越便宜?
我相信還可以有更多狗屁彈性工時,更多創意玩法拉
週休二日怎來的?
還沒週休二日以前,許文龍就在奇美搞了
結果營收利潤還是增加啊,就怪了
現在的奇美實,連台大化工碩都不見得進得去
所以想盡辦法跟著"有能力"的公司和老闆才是正途
77775勒,那顆想要惡整員工的G8心比較腦殘吧。
※ 引述《markwu123 (單身旅記與日光傾城)》之銘言:
: ※ 引述《femlro (母豬教謀神異端審問官1.5)》之銘言:
: : 有人剛好問了我這問題
: : 我就解釋一下
: 你的講法有點瑕疵
: : 過去
: : 勞基法規定的工作時數是兩週84小時
: : 而過去很多人說他每週還是只有每天工作8小時然後一週才40一樣週休二日
: : 就是因為你本來有七天國定假日
: : 老闆跟你交換
: : 算一下大概就知道
: : 兩週大概會少4小時的工作時間
: : 一個月少八小時大概就是一天,所以一年本來會有整整12天多出來的工作時數
: : 所以過去勞資這種換法對勞工是比較有利的
: : 算是有賺
: 大部份的科技業或者是軟體業應該都是84-1條+變型工時的產物
: 簡單以前是兩周84小時工時,可以變型工時(需勞資協商之後)
: 但是不同公司會有不同的方法來因應
: 我自己曾待過三間公司(SI兩間、dram廠一間)。就有三種不同的方式來因應
: 1.七天不休。工時八小時。不過責任制XD
: 2.七天抵掉那個每周四小時,抵不掉的還是得來上班。所以一年當中有兩個月
: 周六要上半天班(該公司每周四還偷員工半小時來開晨會)....
: 還是責任制
: 3.七天變彈休。但是每天工時調整為8小時又15分鐘。還是責任制
: 以上都沒加班費
: 有些優於勞基法的公司則變成8小時。七天當彈休。
: 這個是才是你講的狀況。因為這種狀況叫做優於勞基法
: 「優於」和「合於」勞基法還是有差
: 今年年初修法變成單周四十小時。每七天休息一天。可以變型工時
: 然後那七天假其實也神奇的被砍掉了
: 蔡的意思是在沒有比「現行勞基法」好的之前。七天假不能砍
: 所以就還給勞工了
: 因為每七天休息一天的七天定義沒有的很清楚
: 所以才發生今年出現的神奇資方
: 休的那一天是頭尾休。變成連上12天班
: 那七天的刪減並沒有提。所以還給勞方
: 而因為沒有明文寫出來第六天是休假日(不管是例還是休)
: 現在修法主要是要關掉那個變型工時造成的問題
: 不管是一例一休或是兩例
: 比方說如果今天經過「勞資協商」後
: 勞方同意777775的上班方式
: 這樣子資方就可以用比較便宜的加班費的方式來讓員工上六天班XD
: (如果還責任制。連加班費都省了XD)
: 這是合法的
: 另外比較少人注意的是
: 先看一下
: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2/03/LCEWA01_090203_00008.pdf
: 這次送審的其實還有送審罰的部份
: 「勞動基準法對於工時、工資管理不當之處罰標準過於單一僵硬,特別是對於大型企
: 業不具有嚇阻效力,爰修訂依照事業單位人數規模訂定不同罰金,並針對累犯給予
: 加重處分。」
: 30人以下 罰2萬以上30萬以下
: 30~100人 罰30萬以上到50萬以下
: 100人以上 罰5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
: 可以累積加重重覆罰
: : 現在
: : 修法後
: : 勞基法規定的是每週工作40小時
: : 這時候情況就改變了,過去工作交換的情況完全打破
: : 資方必須要再多拿出七天假來(因為原本交換的時數消失了)
: : 目前大部分公司是就送員工
: : 少部分是不算薪水(已違法)
: : 而一例一休差別在於
: : 例假是本來勞基法規定七天當中要休一天,如果雇主要求強制上班(緊急情況)
: : 薪資要加倍
: : 一休則是定義成正常加班,前兩小時是1.33後面是1.67
: : 所以大概可以算一下差距
: : 如果休假的情況
: : 一個人一天薪資大約是2400的話
: : 2400/8 = 300 (一小時薪水)
: : 300X1.33X2 = 399 X 2 = 798
: : 300X1.67X6 = 3006
: : 798 + 3006 = 3804
: : 3804/2400 = 1.585 假日一整天加班算起來多出來的比率 大約是多出0.6左右的薪水
: : 所以簡單扣一下就知道 1 - 0.585 = 0.415 (跟改成一例的差別)
: : 簡單來說假設公司六日都沒有加班需求
: : 一例一休對軟體業最大的差異就是七天休假有沒有付薪水
: : 月薪制的如果你假照樣有休到薪水沒變少那就是算是有照法規走
: : 而如果沒休到 公司又沒給予加倍的薪水(公司違法)
: : 而軟體業在假日上班的情況較少
: : 所以加班費較無差別
: : 不過基於目前的總統選前說的是兩例假跳票成為一例一休
: : 這也是目前炒最兇的部分
: : 科技板有電資工會
: : 有興趣的可以去找自己有興趣的工會
: : 若遇到有勞資糾紛
: : facebook有一些律師有開設 法律諮詢免費 的服務
: : 用這個關鍵字下去找就能找到
: : 可以多加善用,保障自己的權益
: : 避免被無良僱主坑殺
: : 至少在調解會之前知道自己不會被騙
: : 大致上勞資糾紛
: : 在調解委員會
: : 如果不熟悉相關條文與法律,可能會被公務人員,調解委員,或者是資方要走訴訟程序等
: : 只要調解會前熟悉法條據力力爭,就有機會拿回賠償與屬於您的權益
: : 目前台北市算是勞動權益保護完善
: : 進行勞動檢查與相關勞工權益保障比較好的部分
: : 只要您的勞動權益受損在台北市都能獲得很好的保障
: : PS:
: : 如果七天國定假日砍掉,那就跟回到跟過去一樣的情況,
: : 其實當初改勞基法就等於沒改了,這算是本次勞基法重大的更改之處。
作者: markwu123 (單身旅記與日光傾城)   2016-10-07 08:35:00
我修正了。我誤會SI是我以為的那個SI
作者: neo5277 (I am an agent of chaos)   2016-10-07 09:37:00
推一個
作者: pttworld (批踢踢世界)   2016-10-07 12:01:00
適用對象應不包含自願加班或與雇主合意的。
作者: femlro (母豬教謀神異端審問官1.5)   2016-10-07 12:02:00
自願演戲 當然沒人鳥他啊 自己的權益自己爭取
作者: viper9709 (阿達)   2016-10-11 23:06:00
推連控制成本都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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