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ramaLogue (Stranger Than Fiction)
2014-07-09 12:03:27※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Jku-hEN ]
作者: ilovesongyy (YY)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爆卦]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公聽會 7/9 14:30
時間: Tue Jul 8 14:28:54 2014
連結:
http://ppt.cc/fPWq
內容:
「壓垮台灣創作人的最後一根稻草」
我原本應該要趕稿的,但即便今天無法睡覺,也必須告訴大家這件事,
拜託請各位花5分鐘看看這篇文章真的拜託拜託大家!!!!
7/9星期三下午2點30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8樓禮堂,
將召開第5次「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公聽會」。倘若修正草案順利通過,
將會是壓垮所有台灣創作者最沉重的一擊。
http://www.epza.gov.tw/info.aspx?pageid=5550d9477f17eece&cid=409f8f9caca9df05
修正條文於網頁最底端
條文有太多荒謬之處,譬如對於「非營利目的」使用它人創作的權利過度擴張
(特別是音樂類作品);避免冗長,只向大家說明最可怕的第13條修正:
甲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
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兩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乙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
從其約定。前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簡單來說、依照修正結果,任何有雇主的創作者,在沒有契約明定下,
所有作品之版權將無條件歸雇主所有。更誇張的是,在乙案中,
如果沒有契約明定,創作者將連人格權都喪失!!!!!!!
也就是創作者無權聲稱他是該作品的作者,他的老闆才是!!
他的老闆付了薪水以後就變成「製造那個作品的人」。
倘若修正通過,台灣的創作圈將會永遠成為一灘死水。
7/9下午,台大側門智財局一樓廣場,將會有一群伙伴為全台灣的創作者怒吼,
如果你支持台灣音樂人、台灣畫家、所有用靈魂豐富台灣內涵的創作人,而且時間允許的話,
請務必到場支持!!或者分享這個訊息、用任何方式告訴大家這件事。
https://www.facebook.com/SaveCreation
夥伴們的粉絲頁,請給他們加油!!
我是一個極為渺小的創作人,這也是我能為這件事做到最大的影響了。
希望二十年後,台灣還能是一塊寶地、能夠讓我站在上面,畫台灣的故事。
作者: alanlin1283 2014-07-08 14:29:00
幫高調
作者:
japan428 (牽著妳走 :D)
2014-07-08 14:30:00又要修了喔 啃
作者:
FinnF (Finn FUCKSON)
2014-07-08 14:31:00什麼鬼法案...
作者: roxannetang 2014-07-08 14:31:00
.......
作者:
gino0717 (gino0717)
2014-07-08 14:31:00蟑螂法案
作者:
mankaro (薰衣草森林)
2014-07-08 14:33:00鬼法案
作者:
qooisgood (ä¸å‘Šè¨´ä½ )
2014-07-08 14:33:00這案子先前就戰過了 你不喜歡乙案是一回事
作者:
alvar (( ′-`)y-~)
2014-07-08 14:34:00天阿
作者:
qooisgood (ä¸å‘Šè¨´ä½ )
2014-07-08 14:34:00但你講這根本闢話 受僱人用雇用人的資源所創作的東西雇用人有啥不對 你是僱傭關係不是出資委聘
作者:
qooisgood (ä¸å‘Šè¨´ä½ )
2014-07-08 14:36:00他媽的要戰之前也先去搞清楚著作權法好嘛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7-08 14:38:00看起來好像不是很恐怖的那麼回事 而且在立法院還有的吵
作者:
kenyun (中肯阿皮)
2014-07-08 14:39:00著作人通稱作者 老闆頂多拿著作財產權…上一個靠雇用員工 作為上萬筆專利發明人的 就叫愛迪生
作者:
white07 (白色七號)
2014-07-08 14:40:00高調
作者: silver451 2014-07-08 14:45:00
推
作者:
LeeAo (我們還有未來)
2014-07-08 14:46:00似是而非。
作者:
qooisgood (ä¸å‘Šè¨´ä½ )
2014-07-08 14:47:00我話講句難聽點 台灣的創作人有多少事soho族
作者:
qooisgood (ä¸å‘Šè¨´ä½ )
2014-07-08 14:48:00他們是適用這法條嘛 還是出資委聘的規定
如果法律規定原則上屬於行為人所有,例外契約另訂的話那大概例外情況的量會大於原則情況的量 全用契約另定業主又不是呆子 他就是要幹你的著作權利啊 不x不要x
作者:
qooisgood (ä¸å‘Šè¨´ä½ )
2014-07-08 14:50:00壓倒台灣創作人這話聽了就一肚子火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7-08 14:53:00說真的壓倒台灣創作人的應該是某些**ST之流的著作權團體
作者:
twdvdr (風中的一粒沙)
2014-07-08 14:54:00幫著慣老半凹員工阿
作者:
dian9 (點點)
2014-07-08 15:08:00高調
作者:
coolda (cool)
2014-07-08 15:21:00財團通通都是我的 不準動
作者: turtlefar1 2014-07-08 15:27:00
高調
作者: billybbb 2014-07-08 15:39:00
不曉得耶…可是人家出資讓你創作總是要得到些甚麼吧@@
作者:
joanrey (發呆中)
2014-07-08 16:08:00見鬼了,這什麼草案,明顯是毫無文化修養的人擬的
作者:
rayonwu (皂絲)
2014-07-08 16:37:00高調
作者: drigo 2014-07-08 17:24:00
自己最後都寫看了一無所得求人做懶人包, 那前面那堆話是怎麼腦補出來修法後會這樣的? = =
作者: gohrs (藍天不白雲) 2014-07-08 17:41:00
高調
作者: snow0915s 2014-07-08 20:04:00
高調
作者:
panex0845 (胖克æ€)
2014-07-08 21:56:00高
作者:
titleme07 (çƒé¾èŒ¶)
2014-07-08 22:57:00高調!!!!!
幫高調 鄉民小心有釣魚的這個修正案的重點不只在這條內 請去看清楚其他條好嗎
作者:
dragoni (風乾福橘皮)
2014-07-08 23:39:00推
作者: DeaTH111111 (DuNHilL) 2014-07-08 23:56:00
高調
作者:
smpian (God hate homophobian.)
2014-07-09 01:03:00幹,這也吵很久了,馬政府是財團的豬雇主沒創作歷程怎麼可以稱創作者,根本侮辱藝術
作者: lovegloria 2014-07-09 03:38:00
高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