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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去勞工局問過
可主張14條第六項 也打算寄存證信函終止
寫好存證信函拿去問勞工局律師
說不能壓那一條 因為不是30日內為之 但多年下來違法事實是一直在持續
(但勞工局員工說可以 我問到不知到到底可不可自行快速離職)
請問如果口頭告知因為公司違法在先提終止契約
(會不會有漏洞被公司反蒐證?因為有監視器監聽器)
我也打好離職通知書了
但怕這樣算自行離職拿不到非自願證明跟資遣費等
所以目前想到存證信函加上訊息賴告知
再加上口頭告知要離職這件事 (是因為尊重老闆娘)會這樣是因為往後上班性質不會差
太多
沒有競業條款
不然應該我可以直接寄存證信函後隔天不用去上班直接空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