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把績效當三節發

作者: CreamSeed (奶油種子)   2024-02-26 11:54:00
現在的公司的薪資組成是底薪+績效獎金
但是每個月的績效獎金不會當月發
而是等三節的時候再一起給
例如1.2.3.4月份的績效獎金,會等到六月端午才會發,依此類推
想問一下這種發薪方式,這筆獎金的名義在法律上到底算是三節還是績效?
如果算是三節獎金的話
因為三節獎金不屬於工資範疇,不需要納入平均工資計算
且因為非經常性給予,所以雇主在勞健保跟勞退也只要負擔底薪的級距就行了
以勞方角度來看,1月做好的業績,要等半年獎金才會入帳
除了卡現金流之外,這種發薪方法好像對勞工沒有好處?
請問我的理解有錯嗎?
作者: kevinmeng2 (麻煩)   2024-02-26 12:35:00
看你的合約,扣除績效,是否低於基本工資?如果低,當然不發違法
作者: CreamSeed (奶油種子)   2024-02-26 12:44:00
底薪是大於最低工資的
作者: kevinmeng2 (麻煩)   2024-02-26 13:18:00
聘雇合約有明確寫到績效獎金何時發放或保障多少嗎?如果都沒有,那公司發放就是謝主隆恩…沒人在乎勞工的好處,不滿就換工作吧
作者: sf820624 (SF)   2024-02-26 14:13:00
如果你的績效獎金屬業績獎金有明確寫在合約或公告,就具有勞務對價性及制度上經常性,比較容易判定為工資這時候才是回歸到合約或是公告有沒有敘明發放時間你個要先釐清認定為工資還是獎金後再去釐清發放時間但前者可能會是你這case比較困難的部分,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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