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公司的薪資組成是底薪+績效獎金
但是每個月的績效獎金不會當月發
而是等三節的時候再一起給
例如1.2.3.4月份的績效獎金,會等到六月端午才會發,依此類推
想問一下這種發薪方式,這筆獎金的名義在法律上到底算是三節還是績效?
如果算是三節獎金的話
因為三節獎金不屬於工資範疇,不需要納入平均工資計算
且因為非經常性給予,所以雇主在勞健保跟勞退也只要負擔底薪的級距就行了
以勞方角度來看,1月做好的業績,要等半年獎金才會入帳
除了卡現金流之外,這種發薪方法好像對勞工沒有好處?
請問我的理解有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