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問~
友人任職目前的公司~時常遭遇主管霸凌刁難萬分~
威脅要給她資遣~不然就降職..但她並沒有犯錯
長期下她選擇後者降職等..單位主管要她自己寫一份聲明是自己能力不足自願降等
結果上個月已收到人事通知單..降職一級並減薪!!但當初口頭並沒說明減薪金額
結果這個月收到薪資單~才發現如人事通知單所敘薪資有減少!
惟該表單十分怪異! 沒有公司的任何用章~發文字號也不是依照管制文號
生效日期更早在友人交付降職聲明書之前!
1. 想請問降職等沒有公司相關負責的用印效力為何? 但確實已遭到減薪!!
2. 若是單位主管自行偽造~此案件不是針對雇主!是同樣受雇者卻假借資方調降職務薪額!
可否直接提告刑法210條偽照私文書罪?
3. 不想姑息主管的惡行!交由一般勞資糾紛調解罰則不大?故選擇以偽造文書是否可行?
4. 如此是否直接向警局告發就好? 需檢附前後薪資單~調派單外~還需補足什麼證據?
或是須委由律師辦理?
以上! 有知道的朋友們~麻煩能給予指示~~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