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勞基法11條第五款不適任之規定

作者: lennon1128 (每天都是一種新的練習)   2020-10-25 08:59:03
早安,剛好有類似的問題想請教大家
第 24 條 (第四項)是目前的問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
一、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
三、雇主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四、對雇主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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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職災的關係有重新配工,持續每週兩次復健
第 27 條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
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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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配工的工作,變成專案PM,跟原本所學無關
很努力在適應不懂就問,還是常常會誤解或犯錯
屬委外開發,當廠商問專業的問題我真回答不出來
負責的同仁經驗也不夠,整個會議都被主管盯著
能感受主管對我這工作表現的態度很不滿意
上週特地發信出來cc給副總特別責備我準備不夠
原本的試車的部分也是找我做,所以並沒有改善到
這對於重新配工的意義似乎是有所出入的
我一躺就很好睡的人,但這陣子壓力大到失眠
上週的信跟工作又差點出意外讓我認真考慮離職了
目前公司在醫療費用的部分一直拖延沒給
有打給勞工局詢問,是建議我申請調解再離職
但調解的時間非常長,是個相當傷神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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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週會跟公司去職業災害防治中心判定傷勢狀況
我會跟醫生提到傷勢還在治療中,以及復工狀況
會主動提起目前身心及能力狀況難以勝任
其他就交由醫生判定吧,有查到下圖
https://i.imgur.com/6AJYTfC.jpg
Q1. 請教大家該怎麼做這非自願離職的動作呢?
下一家公司不太可能讓我平日請假去復健
就像大家建議的不要把傷帶去下一家公司
所以會以療養傷勢為主
Q2. 法律規定離職公司是還是必須負責職災所產生後續的醫療費用,這塊有什麼該注意的
地方嗎?
是否有什麼文件要填寫申請之類
Q3. 離職的想法是否合適在防治中心提起呢?
Q4. 會等醫生判定後跟人資談離職事宜
包含:醫療費用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
及後續治療行為的申請等
Q5. 並未跟公司交惡,不希望走到調解
再麻煩大家了,謝謝
也祝大家身體健康一切順心~
作者: loadingN (sarsaparilla)   2020-10-25 10:41:00
太複雜了 你先把核心的問題簡化再來討論這些比較好例如說醫生對你的傷勢的看法 自己有沒有辦法勝任工作如果要換新工作容不容易找到
作者: michaelgodtw (可愛書生寶寶)   2020-10-25 12:09:00
調解時,雙方說出自己想要東西,你可以要求非自願離職有必要的話,提出你主管講得東西,根據勞基法第十四條他們讓你好好走,拿非自願離職,就不用交惡
作者: DevilCool (滅頂男孩)   2020-10-26 00:50:00
法規相關建議直接問勞工局或是法扶吧公司部份可以直說轉任工作無法適應~是否可以選擇資遣
作者: michaelgodtw (可愛書生寶寶)   2020-10-26 09:23:00
調動五原則,但看起來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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