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僅是簡單常見的問題,
但有推文推了一些不符勞動基準法的內容,
個人不得不特地回一篇文...
通常有試用期公司的說法是:
公司有試用期,若你沒有通過試用期的話,
你必須簽自願離職/公司不會給付期間薪水etc.咘啦咘啦~~~
以上是不行的。
勞動基準法沒有規定不能訂試用期或應該要訂試用期,
而是規定雇主與勞工所簽訂的勞動契約都必須符合勞基法規定。
雇主可以依11條或12條資遣或開除員工;
而試用期若為3個月,
若勞工工作3個月以上需於10天前預告,
未滿3個月則無預告期規定;
若是走解雇應依17條規定發給資遣費。 (故請簽[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剛好下面某篇文推文有勞動部說法 出處:勞動部官網
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59/14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