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外派工作被資遣

作者: chicchockk (問君能有幾多愁)   2019-06-07 11:15:51
因為原po推文的問題個人比較難以簡單推文回答
特回一篇說明:
1相關勞基法規定請於平常工作日直接打電話給公司所屬當地勞工局詢問
2公司主動要求員工走
俗稱資遣或開除或解僱 常有混用情形
所以先從法律條文說明起
(1)當公司認為員工的表現不好
對於擔任之工作無法勝任
此時依勞基法第11條終止勞動契約
公司應該發給[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 做為後續[失業給付]請領依據
(依情形或可向公司要求發給[預告工資])
(2)當公司認為員工違反公司規定
違反工作規則還要"情節重大"
才能依勞基法第12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這時公司什麼都不用給勞工就可以請他掰掰
那就預告工資.資遣費都沒有
也不符合非自願離職要件 後續也無法請領失業給付
3比較正確的用法
解僱 = 公司要員工走(不管什麼原因)
資遣 = 要開立非自願離職的解僱
開除 = 勞工違法情節重大的解僱
4但不管資遣 開除 解雇都要符合法條規定之要件
公司認為員工表現不好
那評核標準和記錄在哪裡 有沒有輔導改善或調崗仍無法勝任
或是違反公司哪條工作規則 是否給予機會而屢勸不聽 而情節重大是多大
勞工若認為公司是非法解僱
可以主張繼續工作 雇傭關係存在
後續就要走法律途徑了
5請問原po所收到台灣匯薪資的名義是??
個人的經驗是不管勞保或薪資都不是台灣母公司處理
而是其註冊海外公司的台灣分公司
這樣還較無爭議適用國內法的勞基法
如果是完全的海外公司
這就要請其他版友解答了或是請回到1由主管機關說明
目前個人在網路上有找到文章討論如下請參考
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適用地域 出處:勞資爭議處理專業律師團隊
http://sf-labourlawyer.com/commentdetail_8_16.html
勞基法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競合 出處:1111人力銀行
https://bit.ly/2wFPK6T
※ 引述《acd13578 (my feeling my love)》之銘言:
: 請問各位版上先進
: 我在中部某家鞋廠工作 派駐越南
: 公司發薪方式是台灣匯部分薪資,越南匯部分薪資,可是沒有勞健保
: 然後昨天收到公司通知要開除,因為公司在二月多有發一張管理規定,內容有一條外宿未
: 申請外宿未歸者,一律大過處分,累犯免職
: 所以我因為兩次沒寫外宿申請單被公司免職
: 現在問題來了
: 公司希望我寫自願離職單,然後機票 跟未使用的假日都會已薪資的方式補給我,沒有資
: 遣費
: 但是我覺得這個開除理由太瞎了,所以想走勞基法,那請問 在台灣沒有勞健保的而且外
: 派的狀況下,我還適用台灣的勞基法規定嗎?
作者: Rune (一切皆如夢似幻。)   2019-06-07 17:39:00
作者: amethystboy (紫晶男)   2019-06-07 23:03:00
謝謝分享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