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未滿三個月非自願離職(後續更新)

作者: waakye (明天的太陽)   2019-04-15 11:34:38
後續更新
今天人資打電話來跟我說,因為資遣要提前10天通報
所以我正式離職日是4月22號,這10天全部算我有薪假也不用回去上班了
後來查了法令,原來是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不限3個月)而非「勞動基準法第16條」(需3個月)
現在覺得這家公司挺不錯的,至少不會走法律邊緣,一切遵照法律規定
※ 引述《waakye (明天的太陽)》之銘言:
: 新工作做一個多月了,今天主管覺得我不適任要我今天立刻辦離職。
: 請問各位,我拿非自願離職證明還有資遣費還有離職手續辦一辦就行了吧。還有什麼要注
: 意的嗎? 目前還在公司辦手續
作者: GonVolcano (火山君)   2019-04-15 11:37:00
不錯怎麼會要你立刻辭職?
作者: Duowa (小黑)   2019-04-15 11:39:00
服務證明和非自願離職證明要拿到唷三個月也是有資遣費的 這是你的權益
作者: mattiswe098 (台中大仁哥)   2019-04-15 11:46:00
公司不錯跟要人離職沒有關聯啊
作者: jacknotblack (大飛飛)   2019-04-15 12:07:00
一切遵照法律規定?你知道要符合勞基法11條多困難?
作者: cooxander (天使)   2019-04-15 12:08:00
一樓在說啥?這根本就兩碼子事林志玲不錯,但絕對不適合我啊
作者: cityhunter04 (無聊的乖小孩 )   2019-04-15 12:54:00
一樓神邏輯!再好的公司都會資遣人....
作者: TaiYangBing (太陽餅)   2019-04-15 18:23:00
好公司不是不資遣 而是資遣後會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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