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試用期的說明!!

作者: ahabook (無聊的書)   2018-10-31 07:45:28
我看一堆人一直說不正確的觀念
我直接貼出法院講的 法院都複製貼上
按關於試用之約定,我國勞動基準法並未就試用期間或試用
契約制定明文規範,而通常事業體雇主聘僱新進員工,多僅
對該等員工之學、經歷及具備之證照等為形式上審查,縱有
經筆試或口試者,亦未能真正瞭解該名員工是否能勝任工作
或適應日後職務,因此,在正式締結勞動契約前先行約定試
用期間,藉以評價新進員工之職務適格性與能力,作為雇主
是否願與之締結正式僱傭契約之考量,而員工於試用期間內
,亦得評估任職之環境與將來發展空間,決定是否繼續受僱
於該事業體,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倘若員工與雇主間有試用
期間之合意,且依該員工所欲擔任工作之性質,確有試用之
必要,自應承認試用期間之約定為合法有效。另約定試用期
間之目的,既在於試驗、審查員工是否具備勝任工作之能力
及對於所司職務之適應與否,故在試用期間屆滿後是否正式
聘僱,即應視試驗、審查之結果而定,且在試用期間因仍屬
於締結正式勞動契約之前階(評估、試驗、審查)階段,是
雙方當事人原則上均應得隨時終止契約,並無須具備勞動基
準法所規定之法定終止事由;且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原則
上亦無給付資遣費相關規定之適用。準此,除非雇主有權利
濫用之情事,否則,法律上即應容許雇主在試用期間內有較
大之彈性空間,得以所試用之員工不適合為由而行使其所保
留之終止權。
重點1:事前必須要簽訂試用期的合約否則沒有試用期
重點2:試用期解雇無須最終解雇之手段
重點3:不需要勞基法解雇的事由 隨時可叫你走
(你是個好人,但是我們不合適)這樣就可以了
重點4:不用付資遣費
我看過的案例中只有一個高等法院 法官不承認試用期
所以做三個月讓公司賠他八年薪水(官司打八年)
(我亂判了我還不准你上訴怎樣
這是我看過極端奇怪的判例
他這樣講根本就否認試用期
而且上面試用期的話他還有貼在判決書上)
不過我查了那位法官這個案子 之前審的 承認有試用期
之後審也承認試用期
就這件沒有試用期
我問律師為何這樣
他說法院有法院的玩法
應該是得罪了法官就這樣判
作者: oherman (qq)   2018-10-31 11:00:00
所以試用期離職不給薪也算合法?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8-10-31 14:11:00
之前提供正確觀念還會被酸xd我都沒收費了
作者: alice78226 (紫)   2018-10-31 15:25:00
可以貼出來源嗎?那一個解釋令或是判例。基本上以勞基法本法為準,如果拿一些過時的資訊或是有爭議的判例來說明並不恰當。目前只知道最無爭議又不用付資遣費的方法是採用未滿半年的定期契約作為試用期,其他的不定期契約不管是不是試用期,公司仍須支付資遣費。sorry,有看到你的重點三,覺得三才是重點,建議把他放第一點在,另外加註最長期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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