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這件事有兩個探討面向
1.老闆是否准假
2.公司是否有請假規則可依循
1.老闆是否准假
法律上沒有規定事假一定能准假或一定不能准假
所以基本上就是勞資雙方議定
原文 : 出國前我已事先以事假跟老闆口頭告知要出國,也報備了天數
原PO推文 : line對話中也說溜嘴我有告知要跟家人出國
line對話可以證明老闆事前就知道
勞工請假規則 第 10 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
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原PO完成了口頭請假的規定
原PO後來也出國了 合理推論老闆當下是沒有反對的
原文 : 到了國外第三天突然接到老闆在公司群組說我未完成請假流程寫請假單
原PO推文 : 老闆對話提到「我未照正常請假流程請假」
原PO推文 : 他是有在line上說我口頭說要跟家人出國,證明在哪裡
原PO推文 : 然後他才突然說特休不用寫請假單,一般請假要
根據上面文字
老闆要抓的點是沒有依照公司流程請假
並不是老闆不知道或是不准假
所以第2個探討面向 公司是否有請假規則可依循
2.公司是否有請假規則可依循
一般請假規則可能會寫在
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
先看看過去簽名的勞動契約 有沒有寫明請假規則
工作規則勞基法是規定30人以上公司才需要有
就算公司有工作規則
也需要經過勞工局核備
並且有公開讓員工知道
公司有沒有工作規則公告的員工簽名紀錄
如果都沒有 工作規則也無效
你的案例我會建議先調解
調解時明確提出自己的要求
原PO推文 : 我是打算申訴或調解他非法解雇,討資遣費跟預告工資
原PO推文 : 大概一年九個月
資遣費
勞基法 17 條 一項二款 (資遣費算法)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
一個月計。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2 條
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
年資一年九個月
資遣費算法 1 x 1/2 + 9/12 x 1/2 = 0.875 個月月薪
預告工資
勞動基準法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年資一年九個月
20天預告薪資
還有可以注意 老闆這麼無良
勞健保應該都是高薪低報
調解時也提出會去檢舉公司勞健保高薪低報
檢舉公司讓公司被罰錢
勞工保險條例 第 72 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
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84 條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
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之後你要領6個月失業給付 投保薪資6成薪
因為高薪低報少領到的差額 現在也一併跟老闆要
就業保險法 第 38 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
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因為高薪低報每個月少提撥的投保薪資6趴退休金 現在也一併跟老闆要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31條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
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高薪低報再狠一點就告老闆刑事
高薪低報參考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106易3574
刑法第 215 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16 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條至第 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
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調解完後看老闆態度
願意給錢就拿錢走人
不願意的話
就上法院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上法院的確曠日廢時沒錯
不過目前看來違法解雇很明確(前提是公司沒有請假規則)
所以你贏的機會很高
假設這個官司打了一年 最後你贏了
公司要付你這一年來每個月的薪水.勞退提撥
以上
文很長
謝謝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