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教人力派遣公司對派遣工計薪的問題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6 08:17:20
推 trousersnake: 確實是郵局... OTZ06/06 01:16
→ trousersnake: 請問...再承攬的方式給其他自然人去承攬是什麼意思? 06/06 01:18
推 lpllpllpl: 簡單講 就是承攬業務再分給其他承攬人 (沒有勞雇關係) 06/06 01:20
推 lpllpllpl: 至於後果...我是不太想講啦...是滿慘的... 06/06 01:27
推 trousersnake: 感謝lpllpllpl解惑,所以人力派遣公司不將員工保在 06/06 01:42
→ trousersnake: 自己公司名下而是保在工會這是合法的? 06/06 01:43
推 AM903651: 合不合法我沒特別研究06/06 02:41
===
原PO抱歉囉,一開始你說國營
我以為是公立醫院清潔傳送、台電台水抄錶、台糖台酒
萬萬沒想到竟然是傳說中郵局,但你後面再說我就覺得很像郵局的玩法
一般機關的業務承攬大多是換約不換人,也就是我這一包沒包到
下一包進來時,外包商會換管理幹部,但員工和資產交接給下一間公司
錢的算法就我上面說的那樣,所以會有管銷的成本和履約的檢查
但是郵局玩法與眾不同,他的人來去非常頻繁
外包商公然在人力網上用兼職的名義招各郵局的外包人力
當然,你說這沒有郵局的默許嗎?
中華郵政的公會有提出過
建請本會促請總公司全面進行外包制度檢討與改進,禁用現行外包制度,將現有外包制度
全面檢討改進為不定期契約工制度。
建請中華郵政公司各責任中心局以自然人承攬外勤郵件投遞工作人員,依據勞基法之精神
,納編為公司約僱人員身份,以落實對勞工應有的的保障。
回答是什麼?
依據人力資源處 104 年 5 月 20 日回覆如下:一、 本公司為配合政府組織精簡政策控
管員額依照行政院所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等政策法
令規定,將部分業務辦理委外。二、 因本公司現有核定員額不敷業務所需人力,為減輕
員工工作負荷及因應郵件進出口時段不同之彈性用人,部分業務仍需持續辦理委外,以維
持業務正常運作。三、 自然人承攬部分,本公司將於現有員額允許情況下,持續檢討減
少投遞業務區段委外。四、 本案保留。
也就是讓承攬商可使人為奴的合約才是郵局要的,因為他非常怕這些外包承攬人員會
自認為自己是郵局的人,所以他要找一個白手套來替他找自然人承攬
作者: lpllpllpl (三個LPL)   2018-06-06 09:58:00
現在就是在討論這個白手套 是不是要負擔起雇主的責任如果用再承攬的方式逃避責任追查 勞工該如何自救 講了兩三篇 終於回到重點了簡單講 外包是屬於民事方面的問題 舉例我有一個案子但我找人來做 雙方簽合約(民事 非勞基法)但是承接這個案子外包商 也可以再發包出去給人做(非勞雇關係)或自己找員工來做(與所聘請的員工有勞雇關係)這在某些行業的顧問公司 很常做這種事 他們有能力拿到工程包案 但沒有人力可以做 所以把這個包案再轉手賣出去給可以施工的廠商 自己抽一筆顧問費 這樣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6 09:58:00
外包是一種行為,法律沒有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18-06-06 09:57:00
不好意思,想問一下外包在法律上的名稱是什麼?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6 09:45:00
https://i.imgur.com/weIWXwL.jpg承攬人跟勞工是雇傭關係,但郵局這案是再承攬,不是僱用台灣的勞動教育應該納入高中必修承攬的話,協議組織仍可規範承攬商,但外包才是不管回去看管理辦法12-4簡單說所有的人力成本(勞健保雇主負擔,6%提撥,教育訓練,健檢等)都是原事業單位負擔,承攬商只是白手套,幫原事業單位負勞基法跟職安法責任
作者: lpllpllpl (三個LPL)   2018-06-06 09:37:00
你後面貼的方式 是那種廠商結算勞工薪資勞健保後跟原業主請款 那就不是勞雇關係啊...怎麼還是混在一塊了?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6 09:36:00
承攬是公司本身事業,部份的工作分出去。外包是整塊分出去。目前職安法並沒有針對外包,但如果其工作者在勞動場所受指揮監督,公司仍有第25~28的職責。
作者: lpllpllpl (三個LPL)   2018-06-06 09:35:00
沒關係 就當我不懂 麻煩你教我也行 就我上面講的情況是那裡有問題就好 這就是一個很單純的包案 外包廠商去投標 拿到包案 然後請人來做 這種情況而已啊 不用去管到原業主 你只要針對外包廠商的部份來解釋就可以了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18-06-06 09:33:00
問大家一下,外包跟承攬差在那裡?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6 09:26:00
你回去看經濟部合約範本,不懂去上採購班,不要不懂裝懂https://i.imgur.com/v3b7rSE.jpg
作者: lpllpllpl (三個LPL)   2018-06-06 09:20:00
基本上這篇是對的 但就雇主負擔額的部分 你還是混在一起了 假設 原業主給承攬商 一個人五萬是包含(勞健保的部份)的款項(這不是薪資 也非勞雇關係所得) 而承攬商(雇主)不能用這樣的方式來計算勞健保的負擔額(薪資 且有勞雇關係的事實) 所以上一篇再討論就是這個問題 你一直把原業主當成是雇主 才會有這樣的講法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6 09:15:00
https://i.imgur.com/7iMVOQQ.jpg大概是這樣樓上說得叫外包,不是承攬
作者: adillna (Stella)   2018-06-06 08:46:00
目前正準備從公家派遣離職,派遣還算符合勞基法,不過承攬的定義就真的不同了,比較像燙手山芋整批丟出去不管廠商與勞工的死活
作者: bhpvbbx2 (Dominick781005)   2018-06-06 08:38:00
不懂小美小大角小大邊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6 08:36:00
承攬當然有啊,承攬商對原事業單位是承攬,但對員工來說是雇主啊
作者: sa12e3   2018-06-06 08:33:00
以行政院 人事行政總處的那段話回覆,自然人亦得為投標廠商,且自然人承攬者,非屬勞工身份,自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那麼承攬有何保障呢?
作者: AM903651 (安仔)   2017-06-06 02:41:00
合不合法我沒特別研究
作者: trousersnake (我的靈魂是誰)   2017-06-06 01:42:00
感謝lpllpllpl解惑,所以人力派遣公司不將員工保在自己公司名下而是保在工會這是合法的?
作者: lpllpllpl (三個LPL)   2017-06-06 01:20:00
簡單講 就是承攬業務再分給其他承攬人 (沒有勞雇關係)至於後果...我是不太想講啦...是滿慘的...
作者: trousersnake (我的靈魂是誰)   2017-06-06 01:16:00
確實是郵局... OTZ請問...再承攬的方式給其他自然人去承攬是什麼意思?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6 10:14:00
再承攬就不是勞工,談什麼勞權?你在亂什麼?
作者: lpllpllpl (三個LPL)   2018-06-06 10:09:00
自救什麼? 你知道這種再承攬者在勞工法規上有多弱勢嗎?有勞雇明顯事實卻用再承攬的手法去規避勞基法的限制光是同樣在職場上受到工安意外 受雇者跟再承攬者所受到的保障 天差地別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6 10:06:00
自救什麼?再承攬我跟你有什麼關係,只有職安25~28啊,負什麼責?我跟你是承攬關係,不是雇傭,你還是不懂,一般委外會要求外包商要雇傭員工,但是郵局是讓外包商再承攬給自然人,所以才被監察院糾正雙方簽合約約定完成某事再請款就是承攬了...看來你真的不懂
作者: lpllpllpl (三個LPL)   2018-06-06 10:16:00
以一般勞工可以受到勞基法 工時休假的保障 而再承攬者?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6 10:16:00
你去711寄宅急便,你把運送的工作外包給黑貓,外送的人摔倒,你會賠他錢嗎?
作者: lpllpllpl (三個LPL)   2018-06-06 10:17:00
是啊 現在就是巧立名目把勞工的身分轉成再承攬者(資方)進而去忽視勞權 這不該自救?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6 10:17:00
你可以不要去被再承攬,你自己要去怪誰
作者: lpllpllpl (三個LPL)   2018-06-06 10:18:00
外送人員可以去找黑貓索賠啊 你到底在講什麼?
作者: adillna (Stella)   2018-06-06 10:18:00
樓上說得很是,但是勞務外包這一塊說實在的我覺得問題一直很大,廠商低價搶標,糾紛也每年每地都有...(嘆氣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6 10:18:00
自救什麼?去修法啊,去找工作啊
作者: lpllpllpl (三個LPL)   2018-06-06 10:19:00
外送人員跟黑貓有勞雇關係啊 拜託 要舉例也舉好一點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6 10:21:00
那是因為黑貓是前一種,但是今天如果是一間民營廠商,收你的錢,再用送一件10元找小明去送,小明摔倒就是活該郵局就是後一種啊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18-06-06 10:21:00
不是的,不應該有這種[你自己要去誰管你]的思維,應要杜絕這種[有僱傭之實,行承攬之名]的脫法行為,社會中總有最弱勢的人,而法律就是保障他們的最後一道防線若是連最後一道防線都失守,最弱勢的人會墬入深淵,造成社會問題,全國受害~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6 10:26:00
你請婚攝10000,婚攝又去請了新秘3000跟化妝2000,婚攝承攬你的工作,再承攬給新秘跟化妝,他們之間沒有雇傭關係啊,但如果你找婚紗公司,那就有。那有人罵你幹嘛請婚攝,你慣老闆,你迫害勞權,你會不會黑人問號?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18-06-06 10:28:00
樓上所言甚是,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立法[禁止再承攬],否則最終受害的是勞工~
作者: lpllpllpl (三個LPL)   2018-06-06 10:29:00
再來,這篇的起頭就是外包商本來以勞雇關係 後來直接改成再承攬模式 光是這個流程能不能這樣搞就可以討論很久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18-06-06 10:29:00
而且公家單位不能開豁免條款,公家私人一律禁止再承攬~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6 10:30:00
婚攝新秘是弱勢嗎?人家搞不好月入數十萬哩,這些都是不同形式工作模式就跟你說郵局不合理,沒違法啊roc1110,不準再承攬,你懂你在說什麼?那建商直接倒閉好了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18-06-06 10:33:00
除了立法禁止再承攬以外,若要承認再承攬合法,就是用信託履約的方式,放一筆錢在銀行信託履約搭配勞基28條,千萬不可認為現行實務如何然後就就地合法,最終最破爛的結局留給弱勢勞工承擔~
作者: lpllpllpl (三個LPL)   2018-06-06 10:34:00
郵局沒違法 這沒問題啊 現在就是講第二手的外包商 是不是能用這樣的模式去規避啊 甚至是片面更改勞動合約 使其變成不受勞基法保障的再承攬者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18-06-06 10:35:00
別忘了,會被再承攬的工作不是只有婚攝,還有[清潔工].[工地臨時工]~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6 10:35:00
再承攬跟勞基28什麼關係?回去讀書好嗎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18-06-06 10:36:00
立法上可以信託履約啊,若是建商可以信託履約也可以再承攬嘍~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6 10:37:00
清潔公司洗外牆就是再承攬啊,你扯清潔工,拜託全部先去讀書好嗎
作者: adillna (Stella)   2018-06-06 10:40:00
某大大很激動,但是你應該看看現在很多政府的派遣勞工其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6 10:40:00
臨時性作業 作業時間短暫 作業期間短暫 懂?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18-06-06 10:41:00
在立法上還有一種方法,就是[連帶責任],若是直接明定雇主與再承攬負連帶責任,這樣再承攬的勞工就不會受害~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6 10:41:00
國家立法發錢好了去看職安25謝謝,所以叫你讀書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18-06-06 10:45:00
絕對不應[反對禁止再承攬].[反對信託履約].[反對雇主與再承攬負連帶責任],只想著省成本跟賺到再承攬契約的錢,把責任統統丟給再承攬勞工承擔~所以社會上有些人,一直說這個不行那個不行,只要成本就不行..,然後都沒考量實務上的操作都是最弱勢的人受害~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6 10:50:00
https://i.imgur.com/J89ODMe.jpg那你去開公司吧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18-06-06 10:53:00
別人跟你不同意見,你就叫別人去讀書...你大概不知法律上常有甲說乙說丙說的,每種說法都有提出者的看法,其背後都有核心概念~提醒你一件事:[勿把現今不合理不對的事,當做就地合法,甚至是真理]。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6 10:58:00
叫你讀書,是跟你說你講的本來法律就有規定了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18-06-06 10:58:00
在現今實務上,法官不見得會死板的使用法律,許多時候法官也常常做出有利勞工的見解,學者也是,希望你多去看看實務操作~你沒有看到我剛才一直寫[立法上]???這樣你懂嗎???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6 11:01:00
為什麼會有工地粗工點工這種模式工作者,你要先知道臨時性作業 作業時間短暫 作業期間短暫是什麼,不是每天都有工作可以作,誰會開公司幫保勞健保提撥,結果可能員工一個月可能只有一天工作?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18-06-06 11:02:00
所以啊你,就是把法律規定做為單一解釋,事實上法律的解釋往往涉及多面向啊~你以為的解釋方式,法院不見得採納~你這個問題就是法律初學者容易犯的錯誤啊~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6 11:03:00
政府機關有壓標金,有合約保證外包員工基本權利無言以對幫不是勞工的人爭勞權,我真的無言以對你快去告郵局違法,我等看你的法官怎麼判
作者: lpllpllpl (三個LPL)   2018-06-06 11:18:00
要告也不是告郵局 是告外包商好嗎? 你真的從頭到尾都在狀況外 最後才下這個結語嗎?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6 11:19:00
他這樣設計,就是怕人賴上郵局,想要外包轉雇傭拜託,外包商合法啊,他再承攬出去啊,郵局也沒違法啊,就是大家都用對自己有利的方式
作者: lpllpllpl (三個LPL)   2018-06-06 11:22:00
今天這些最基層的勞工 他們對應的勞資窗口就是人力派遣公司 是要告郵局什麼? 我也搞不懂外包商這樣片面更改合約 從勞雇關係轉成再承攬者關係你跟我講合法? 那好 兩個文件資料 勞動合約或再承攬合約書 前者沒有 違反勞基法 後者再這案例中也很明顯沒有請問這個外包商有沒有違法?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18-06-06 11:29:00
我猜n大會說:[勞工同意就不違法]....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6 11:29:00
他是區段自然人承攬,讓你自己當老闆噢先去看郵局的合約再來說廠商違法,謝謝
作者: lpllpllpl (三個LPL)   2018-06-06 11:35:00
你怎麼還是搞不懂狀況呢? 廠商本身跟郵局的合約是一回事 不代表可以把這個合約直接用在廠商跟勞工的勞雇關係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6 11:36:00
郵局是自然人承攬,聽不懂噢這是郵局專有玩法好嗎
作者: lpllpllpl (三個LPL)   2018-06-06 11:37:00
如果廠商堅持與勞工屬承攬商關係也可以 請廠商提出合約證明 這就沒什麼好爭 但這個案例中廠商會有這玩意嗎?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6 11:39:00
郵政法第6條第1項規定,以遞送具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限於中華郵政公司及其委託者,準此,郵件處理規則第52條第1款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遞送郵件,因此,中華郵政公司得將郵件投遞委外承攬或委託自然人遞送郵件。這些勞工對郵局來說都是廠商,都是老闆啊郵局專有玩法,懂嗎?
作者: lpllpllpl (三個LPL)   2018-06-06 11:46:00
如果按照這個案例來講 可不是這樣啊 一開始很明顯就是人力派遣公司為承攬商雇主去支付勞工薪水 勞工對應的窗口根本不是郵局 現在要自救的就是人力派遣公司片面更改合約的問題啊 你怎麼一直把問題重心放錯位置?要說這些勞工都是郵局的老闆也沒問題 請郵局提出合約證明 不對啊 中間不是有白手套?對這些勞工來講誰才是老闆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6 11:51:00
你先去弄懂什麼叫外包郵差,就懂了這個問題勞動部,立法院跟監察院都處理不了除非修法,你覺得可能嗎?https://i.imgur.com/4Uljm0S.jpg讓外包變成正常承攬制,搞不好反對最大就是正職員工啦,把考進去的當屁嗎?約僱的一樣被抗議的啦想進郵局,可以去考試啊,沒人要你當外包啊
作者: lpllpllpl (三個LPL)   2018-06-06 12:29:00
外包郵差 這我知道啊 但這跟這個案例是兩回事除非你是指這70個派遣工都是個人承攬 沒有經過中間承攬商 那就另當別論 但這明明就是以公司行號承攬的案例啊 不是嗎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6 12:37:00
現在就在說郵局啊,原po就是郵局
作者: lpllpllpl (三個LPL)   2018-06-06 12:46:00
他是問人力派遣公司這種片面更改合約的作法 合不合法規吧?... 如果法規有允許公司行號可以這樣任意變動合約那我就沒問題了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6 12:47:00
他不是變動合約,是郵局合約就是這樣設計懂嗎?設計是要這樣的,本來就沒有要保障外包郵差啊
作者: lpllpllpl (三個LPL)   2018-06-06 12:51:00
不是啊 對人力派遣公司來講從勞雇關係變成承攬商關係這樣叫沒變動? 如果人力派遣是直接仲介勞工去承攬郵局業務 那是比較符合你講的範圍 這沒有問題現在就是在新舊合約更換的過程中 新的外包商直接引用個人承攬的模式來延續合約 整篇的問題點就在這裡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6 12:56:00
沒啊,郵局本來就是沒有限制你那種方式,他只要你完成,所以新公司不必按舊公司的走法,符合郵局要求就好沒有問題啊,誰跟你說新公司要按舊公司走?按業主要求就好https://i.imgur.com/4ARlJpy.jpghttps://i.imgur.com/r1LBolD.jpg這二種代表https://i.imgur.com/AV9UWC4.jpg
作者: lpllpllpl (三個LPL)   2018-06-06 13:22:00
現在就不是針對郵局啊 是針對人力派遣公司...人力派遣公司跟勞工要改合約不用雙方合意就直接改 問題點一直都是在這個環節 不用再扯到郵局了 郵局跟人力派遣是一回事 人力派遣跟勞工又是另外一回事 這重複好幾次了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6 13:27:00
不是改,外包沒包都是重新簽約,懂嗎?你果然不懂外包...幹嘛跟你合意?你只是外包工,本來就是每年換新約啊,你以為你是什麼東西,要公司跟你合意?不簽就滾啊,要不然幹嘛要外包?你怎麼會有外包工有保障的錯覺?每年年資重新歸零、換約也沒有資遣費才是外包的價值啊,保障外包工,就雇傭請回家就好了
作者: lpllpllpl (三個LPL)   2018-06-06 13:50:00
重新簽約 沒問題啊 書面合約呢? 是不是有寫變成個人承攬 自付勞健保 這案例根本就沒有啊 連約都沒重新簽訂的情況 現在是要怎麼算?今天吵的就是新的外包商連新合約都沒重簽就想了事 懂嗎?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6 14:04:00
算什麼,我跟你承攬,要簽什麼勞動契約,簽了就變雇傭簽想要有保障去當正職好嗎
作者: lpllpllpl (三個LPL)   2018-06-06 14:43:00
就算不是勞動契約 承攬商與再承攬者就沒有合約證明嗎?你可千萬別跟我說不用合約證明啊 你可以再回第一篇看看原po到底想問什麼好嗎?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6 14:53:00
你有天眼通?原po是郵局正職,他沒提半句合約好嗎?你有看到員工簽沒簽?
作者: lpllpllpl (三個LPL)   2018-06-06 14:53:00
像這個情況 勞工就是要去主張與承攬商有勞雇關係 進而要求延續勞基法的相關權益 而不是依資方單方面主張承攬關係 就可以免去資方雇主的責任 當然最後還是報請勞工局來認定才能免去許多爭議啦 我的部份也告一段落了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6 14:56:00
去,都去主張!跟你說啦,最不想給這些外包郵差身份的就是工會啦,當考進去的是屁噢監察院,立法院,勞動部都改不了,勞工局敢動?
作者: lpllpllpl (三個LPL)   2018-06-06 15:02:00
另外原po的內容有談到勞動契約的部份 最後 你還是把郵局跟承攬商搞混了...承攬商要給勞工符合勞基法關郵局工會什麼事?? 又不是勞工個人直接去承攬郵局的業務 進而要求郵局要給勞基法的保障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06 17:36:00
我跟你再承攬,談什麼勞雇關係,是誰不懂主張什麼?去告啊,告成功超好的路旁發傳單的,也可以跟人力派遣說我要比照了這個國家連立法院都在用派遣人力時,你覺得會立什麼法去跟別人宣傳你的勞工權吧有 Employee 可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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