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206000294-260205
原文:
農曆春節即將到來,新北市勞工局提醒,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農曆除夕
至大年初三,也就是15日至18日,為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勞工休假,期間如遇到勞工休息
日或例假日,應再給補假2日;若需要勞工在這段期間加班,不管是月薪勞工或時薪勞工,
都必須加倍發給工資,違者最高可開罰100萬元。
針對勞工於春節排班出勤,勞工局特別提醒,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為國定假日,如勞
雇雙方約定休息日及例假為星期六及星期日者,剛好遇上初二、初三,雇主應再擇日給予
勞工補假2天。雇主也可以在取得勞工同意後,將2天補假調移至初四、初五,也就是19日
和20日實施,就可以完全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實施農曆春節假期。
勞工局也發現,部分大型企業顧及員工返鄉,已經取得勞工同意在24日,也就是原先
約定好的休息日補班,並提前將14日、也就是小年夜那天補休,形成提前放假的「7天連假
」。勞工局強調,因勞工只同意將特定休息日加班時數折換至特定工作日補休,這並不屬
於一次性放棄加班費請求權,所以並無不可。
另外,如果勞工排班採排休制,雇主可經勞工同意後,將上述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
對調實施,但勞工局提醒,雇主應確實將挪移、調移實施的休假日讓勞工充分了解,以免
造成勞資糾紛。事業單位如有違反國定假日、例假日、加班費等規定,依法可處罰2萬元以
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