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自從去年六月畢業後,九月開始在天母的大X百貨公司的某餐廳打工至今(原
本打算考公職,所以一開始做兼職)
一直打工到現在,其實都有在找工作,今天收到一家公司的錄取信了!
報到時間是2/12,但大家都知道需輪班的工作都會在上個月中到月底開始排班.....
我是想今天先用Line跟店長說我只能做到2/10(今天店長不在,而我這個月也遇不到她)
,我記得法定是「工作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最
晚需離職前十天提離職」對嗎?
我這樣會不會很沒有良心呢?
除了找到工作之外,其實這裡有兩位同事我跟他們相處起來很累.....有個男的動不動就
找我麻煩,這也是原因之一
但是我忘記當初進來時簽的一堆合約上有沒有寫需要多久前提離職,怕會有什麼糾紛(這
餐廳是X葉集團開的)
我只是怕我有違法之類的
還請大家指點迷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