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定期性勞動契約問題

作者: workforce (workforce)   2018-01-26 00:38:30
※ 引述《silenceda (ada)》之銘言:
: https://imgur.com/vVNKFse
: https://imgur.com/zPFgymQ
: 這個契約簽了一定就要做到年底嗎?
: 中途離職不做就需賠2個月薪水
: 這樣合法?
有關老闆能不能與勞工約定定期契約,主要還是要看工作內容是否有繼續性,
一些細節可以參考我們之前寫過的文章:https://goo.gl/taFsp5
另外,契約中與法令抵觸之部分無效,
而雇主要求一定要做滿多久才能離職,
如同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
這個部分在勞基法第15-1條有明文規定: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
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簡單來說,至少要雇主付出了相當的成本,
如果不把勞工綁一段時間會明顯虧本的,
才可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例如航空業機師)
如果沒有的話,基本上該約定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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