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在104/6/1到職,公司以曆年制計算特休,105/6/1後有3.5天假可請
依我的理解,今年106年特休計算方式應為7*6/12+10*6/12=8.5天
但今年,我卻只有7天
致電人資訊問計算方式,得到:我們就是以曆年制計算,絕對符合勞基法。的答案,並詢
問我為何要知道計算方式,有什麼目的
而主管也在隔天「關切」我為何要詢問特休假,並表示公司規定符合法律,該給的不會少
給
這件事在主管關切後我暫時不再向公司爭論,但還是覺得不合理
想請問:
1. 是否我的公司真的是合法的?該不會有另外的計算方式?
2. 要是公司持續鬼打牆,是否可以檢舉,檢舉真的有用嗎?有沒有人可以分享經驗
3. 我預計6/30離職,請問離職前我能夠請的特休是?
(1) 7減已用掉天數
(2) 5天
(3) 10天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