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這樣真的錯了嗎

作者: bjzx5 (minori)   2016-10-29 22:48:08
真心覺得台灣好多好人
還蠻常看到不到三個月 該不該離職或要再幫幾天的文
這邊想說的是
「你三個月內 可以當天 當下 立刻走人」
當天早上說掰掰 公司也拿你沒輒
別說什麼好聚好散 有緣再見 所以要圓滿交接啦
看板上這麼多文 這種心態最後下場都是被凹得最多 離開時被弄得最窩囊的離法
試想 公司都知道你要走了 還會對你多好?
你還要替公司著想 什麼找人找交接?
永遠記得前一天日誌本上主管語氣差加上平常做人78
隔天早上不爽提離職 他扯一堆人生大道理想慰留我
聽他講完後 我說「謝謝你,那我可以走了嗎?」時的臭賽臉
後來? 一周內面試到更好的工作
在台灣當勞工已經首抽夠差了 至少重新儲值再抽 對自己好一點吧
作者: passTWth (水果)   2016-10-29 23:40:00
奴隸島見怪不怪惹
作者: jacqueswu (jacqueswu)   2016-10-30 00:27:00
相信未來還是會有一堆詢問離職/法律問題的月經文...離職本來是件很簡單的事~卻搞得這麼複雜還上調解會...
作者: pdafight (pdafight)   2016-10-30 00:45:00
在美國都直接說走就走,不用擔心老闆講一堆有的沒的
作者: Colossus (30cm)   2016-10-30 01:03:00
鬼島一堆慣老闆就這種鳥個性,還摔鍵盤咧,笑了。早點閃
作者: blueice0916 (雪落無聲)   2016-10-30 04:09:00
如果公司因為員工突然不作跑掉而想裝死不發之前工作的薪資要去那邊檢舉?是否要先寄信給人資跟主管存證保護好自己?
作者: cat0429 (momo)   2016-10-30 07:50:00
我是建議當天就走人,它要開除你時,可是講完馬上要你走,連資遣費也不給你,說還在試用期~
作者: gj942l41l4 (米食主義者)   2016-10-30 09:12:00
要看約怎麼簽啦... 三個月內勞基法沒規定 如果簽約有說x天前告知那就要告知 不過不能超過10天
作者: TaoYPingS (桃之軒)   2016-10-30 11:23:00
法律有規定離職預告期間,但沒罰則,要走就走。資方要舉證因你離職造成無法迴避的損害也很困難。
作者: robler (章魚丸)   2016-10-30 15:09:00
合約不能比勞基法規定的更差 懂嗎 gj942l41l4?
作者: slashliu (斜線流)   2016-10-30 18:09:00
ㄎㄎ 觀念要導正一下喔gj94214114
作者: lisimanthus (lisimanthus)   2016-10-31 00:30:00
真的希望有天大家是看到不合法的約都會直接拒簽。推你的對自己好一點!!!
作者: gj942l41l4 (米食主義者)   2016-10-31 11:08:00
不能比勞基法差就是10天啊三個月內很妙 勞基法沒寫幾天 但也沒寫不能限天所以所謂不比勞基法差就是天數不能比未滿一年的多這個之前有聽律師講過的
作者: papapapa5566 (56)   2016-10-31 21:33:00
你的律師是鍵盤律師吧..講幾次了還聽不懂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