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要離職了 但是身上有幾萬塊的帳不見了

作者: DrTech (竹科管理處網軍研發人員)   2016-07-26 09:50:28
※ 引述《IRONBLOOD (IRONBLOOD)》之銘言:
: 各位前輩大家好
: 小弟最近打算離職前往新公司任職
: 但是由於之前部門指派的職務 有擔任倉庫的管理員 其實就是領料掛帳的人
: 在經歷長達快一年的使用下(整個部門共同使用)有些零件下落不明
: 已經盡力四處尋訪都找不回來
: 小弟離職前往新職的日子快到了 可是這筆爛帳卻一直掛在那邊不知道怎麼處理
: 想請問有經驗的大家 真的只能賠錢了事嗎?
: 因為畢竟東西是大家共同使用的 不見了卻要我賠 覺得有點冤
1. 不讓離職,違法
http://wechat.kanfb.com/archives/193338
某公司員工A離職,但是用人單位以他曾經經手的事物未處理完畢為由,要求個人承擔費
用進行彌補,否則不給辦理離職手續。
在員工依法提出離職的情況下,公司有義務為員工依法辦理離職手續。
員工經手的工作尚未完成,公司要求員工承擔費用進行彌補則於法無據。
如果雙方的勞力合同對工離職的工作交接有特殊約定,員工未依法辦理工作交接造成損失
的,公司可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員工賠償。
2.公司不可扣薪,但若有財物損失可走民事求償。
http://www.104.com.tw/area/media/article/detail/id/449/category/1/
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沙簡字第440號民事判決:「再按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
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
惟如勞僱雙方未有約定,而僱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為法所不許可。
至僱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受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
損害賠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9月2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釋參照)。」
3.不給離職證明,違法。
雇主違反勞基法第 19 條規定,於勞動契約終止時拒絕依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依同
法第 79 條第1款規定,可處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4.離職證明,不需要公司開
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項規定,可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
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因此,勞保局即依勞
委會函釋,認為如有下列(一)雇主資遣員工時,已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列冊向當
地主管機關通報、(二)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經地方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三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經調解有案。、(四)其他經地方主管機
關事實查證確定之其中一種情形,即可直接向「實際勞務提供地點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
發給離職證明書
作者: rota (賞你一記南拳讓你叫媽媽)   2016-07-26 10:16:00
作者: hootshoot64 (阿軒)   2016-07-26 10:39:00
作者: AlphaMC (偶爾出聲)   2016-07-26 10:44:00
推實用
作者: IRONBLOOD (IRONBLOOD)   2016-07-26 12:55:00
謝謝解惑
作者: knowing (花轟)   2016-07-26 18:26:00
作者: luche (luche)   2016-07-27 01:16:00
如果走訴訟途徑是公司提出疏失證明嗎 當事人如果表明不翼而飛 要怎麼算 ? 如果sop上 他人有辦法未經同意直接領等因素 … 不過 我猜這麼黑的話可能就是幫忙作帳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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