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急~~~關於非自願離職問題

作者: HuiRin (Amber)   2014-12-24 00:14:39
※ [本文轉錄自 WomenTalk 看板 #1KcOZ_7L ]
作者: HuiRin (Amber) 看板: WomenTalk
標題: [問題] 急~~~關於離職問題
時間: Tue Dec 23 23:23:40 2014
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了
簡單的講一下來龍去脈~請大家給我建議
我在現在這間公司目前23天,剛開始面試時跟我開27(昨天變成我要求的!!!!!!!
五天後叫我要開發客人,否則最多扣4000
之後我沒有出去開發,因為店裡都有約客人
所以就留在店裡幫忙
昨天他跟我談 ( 給我兩個選擇
一個是維持27 但要把要開發的人數補到
另一個是底薪2w 多做有多抽,就不用開發
我說我想一下今天再回他
結果昨天晚上就傳line給我說叫我不用去了
我問離職原因,他說覺得我聰明伶俐什麼的,去別的地方會更好這類的
後來我回他這不構成離職原因,他說既然已無心就各做各的,
免得我看到他也煩 (是他煩吧)
今天我一樣去公司,他又在講
我跟他說到月底,不然讓我簽非自願離職,給我全薪,我就立刻走
他說這部分我不會跟你那個,後面沒有講!!!!!! (然後就出去了!!!!!)
(以上這對話我有錄音起來)
再來就是剛剛九點多時
他line問我說上班可以一直用手機嗎 ( 我只有在空檔時才會用而已
然後說既然無心明天就不要去上班,後來又直接叫我明天不要去
他們要上課,因為他們是有付費請人上課的
說我明天去不會給我薪水,還要跟我收上課費1500
( 這些都是用line的,但我都沒有已讀他,
想說明天去公司在跟他說我很早就睡了所以都沒有看到 )
重點是,我完全沒有說我要離職,從頭到尾都是他要我走的!!!!!!
覺得擺明就是不要給我全薪跟讓我簽非自願!!!!!!!!!
想問大家這樣要怎麼做比較好
然後我已經採取的動作
1. 已錄音他跟我講的話
2. 他line的內容全部存檔
3. 拍店內環境,名片
4. 查有無團保 ( 確定是沒有
5. 明天要去勞工局問了
請問有經驗的人還需要再補什麼措施嗎
以及跟他談時要小心什麼不要講 (因為我一定會錄音
謝謝大家
第一次遇到,腦袋真的很亂
同事朋友都在幫我
明天還要鼓起勇氣去面對老妖怪啊!!!!!!!!!!
作者: tsutaS (秋花慘淡)   2013-12-23 23:24:00
記得你的打卡紀錄!!!一定要拍照跟影印
作者: takizawa5566 (本島皇民 滝沢)   2013-12-23 23:25:00
直接告了,哪有人用這麼瞎的理由趕人走的
作者: tsutaS (秋花慘淡)   2013-12-23 23:25:00
line要留著 然後去請勞工局開協調會在店裡講的話,你只是被巴假的而且不要在氣頭上或是被挑撥到氣上來一定會被拿出來復誦打你的 所以不要講多餘的話
作者: Ichbinyy (我是YY)   2013-12-23 23:28:00
找勞工局?
作者: remainswind (remainswind)   2013-12-23 23:33:00
我以為未滿三個月本來就不必有預告期?有問題的是給薪更動吧
作者: allofme (不能改變的事 改變了我們)   2013-12-23 23:35:00
現在沒有試用期了,一進公司就是正職了,還是會有預告期吧?
作者: g9xuggf (fdsf)   2013-12-23 23:40:00
不滿3個月沒預告期 遣散費約1000吧 浪費時間
作者: remainswind (remainswind)   2013-12-23 23:42:00
「試用期不支薪」才是違法,實際上部分公司試用期仍存在,部分與正職有差異的點在於薪水差異這樣,工作未滿三個月之下,資方應不必提早預告,詳見勞基法第16條,以上解釋如有錯誤還請指正。*勞基法第16條 全國法規可查詢。內文最有爭議的應該是給薪談好後又不當異動,解雇的部分我認為沒問題。
作者: Ichbinyy (我是YY)   2013-12-24 00:13:00
樓上,第16條是雇主依第11、13條但書終止契約時的預告期
作者: ErosYuan (健人何其多)   2014-12-24 01:10:00
團保跟勞保又不一樣,是團保還是勞保?
作者: star1024 (球魁)   2014-12-24 02:03:00
加油,希望有好結果
作者: QK199 (有時候......)   2014-12-24 05:20:00
記已無心,就厚系,告死他,加油
作者: yamakazi (大安吳彥祖)   2014-12-24 11:53:00
坦白講 試用期內資方是可以解雇的 x公司就別待了
作者: willism (hpc5)   2014-12-24 13:40:00
老闆真蠢...錢給你後立刻開除,完全合乎勞基法還鬼扯一堆理由,還要收上課費用? 合法變成違法...沒有試用期規定,但是"試用期完全合法"法律沒有規定的事,那就是合法
作者: yamakazi (大安吳彥祖)   2014-12-24 17:11:00
他叫你不要去 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 只是你工作多久就該給多少 你想凹做到月底這想法 我不太能理解就知道你不適合了 老闆可以給你23天的薪水 然後叫你滾我是老闆 當然也不會讓你做到月底 我幹嘛多付你7天錢我建議這種公司就別待了 拿了23天的薪水就快走
作者: willism (hpc5)   2014-12-24 19:26:00
才23天,錢拿了快找新工作,別浪費時間這麼短的經歷,有沒有那張非自願根本不重要,自己想個好理由解釋一下就好了
作者: g9xuggf (fdsf)   2014-12-24 20:31:00
你還沒領到錢 又不知到有沒有少
作者: snowbanana (雪蕉)   2014-12-25 11:03:00
他資遣你沒有問題,但是他必須於你離職日前十日通報勞工局,至於你願不願意那十天請假跟老闆好來好去,就看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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