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幾種台鐵逃票樣態:
(1) 成人(非65歲以上;亦非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使用孩童卡/孩童票且已搭車;
(2) 明明已經知道悠遊卡未刷成功,仍然進站且已搭車;
(3) 持悠遊卡未刷卡即進站且已搭車;
(4) 無票進站且已搭車,身上又沒有錢補票;
(5) 悠遊卡刷進站且已搭車,又已搭錯方向為由拒絕刷出站,人就離站;
(6) 明明是台北上車到新竹,列車長查票時卻說是中壢上車到新竹。
以上六種,是不是有構成詐欺呢?
個人認為其中第(2)(3)(4)(5)(6)項應為刑法339條第二項;
第(1)項部份若為孩童票,應為刑法339-1條第二項;
若為刷孩童卡進站,應為刑法339-2條第二項;
不知道各位板友可否指點一下這是對或錯呢?
另外以第(6)項來說,若是列車長相信他所說的,開立補票單 (中壢到新竹),
後面卻發現他所言不實,此部份該名旅客是否亦構成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因為補票單也是列車長職務上所登載的文書)
另外關於路警部份,這兩天小弟也因為逃票之事向路警詢問,其告知「必須要能代表台鐵
或者是經台鐵授權才可以對逃票旅客提出詐欺告訴」。但是後來查詢大神和法條,在刑事
訴訟法第240、241條有訂定關於告發之部份。因此當列車長表明要提告旅客詐欺時,即使
不屬於告訴,亦屬於告發,路警自應受理,而並非以要先經過授權才行這種理由吧?
以上,希望各位大哥能指點一下小弟,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