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法的修法我覺得一直以來都沒有修到重點,說要公平都是打打假球
包括這次我看起來也只是從年功頂的薪俸移轉到考績獎金而已
考績法真正的弊病在於「強制比例」和「上下階層」的交互作用
首先強制比例75%、25%強套在每個機關
一個先射箭再畫靶的概念,自然容易失去評比的功能
再配合上下階層的體系,考績掌握在上層職等高的官員,甲等級也是上層,尤其是簡任官先
拿,導致基層人員乙等比例大幅提升(ㄧ堆有關考績的研究論文都有指出,我就不信立法院
ㄧ堆博士學歷諸公不懂這個道理?)
所以回歸考績法,要嘛廢除比例制,就是學教師制度授權回歸到機關自主權責認定,但是基
本上我們用膝蓋想也知道不可能。
如果要比較公平和可行度兼具的話,應該是按照職等作橫向評比,最起碼可以刪除「上下階
層」的因素。如果依職等橫向評比有困難,最也要按照委任、薦任、簡任等去做比較,這樣
考績法我覺得才有意義,才是在玩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