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有關人事行政總處數位人令適法性?

作者: ouyang (源自於修車的熱愛)   2023-06-02 18:35:28
最近單位開始推大家在ECPA同意改成數位人事派免令,
大家可能想說電子化方便 不見也可以線上補印,
但是大家有沒有想過 送達的時點如何認定?
更會影響到後續救濟的權利保護問題。
重點是人事行政總處在程式頁面並未說明 同意後無法取消同意
還給你計時10秒(這個有給人陷於錯誤的疑慮)
並僅有在附件Q&A PDF檔案上說明同意後無法取消<
作者: talesb72232 (aa)   2023-06-02 19:02:00
應該屬於電子簽章不完善但硬要推電子化的問題
作者: ouyang (源自於修車的熱愛)   2023-06-02 19:04:00
不見得每個人都會用電腦 這才是問題 你也不能強迫大家用不然你要節能減碳 法院用的紙最多了 你看法院理不理你法務部的行政函釋提出那麼多適法疑義 還要硬幹不知道法務部怎麼想按同意還不能取消 還給你計時 這個說不是故意 真的沒人信
作者: askker (askker)   2023-06-02 19:25:00
倒數計時的功能放在電子公文呈核上比較實在
作者: ouyang (源自於修車的熱愛)   2023-06-02 19:28:00
10秒倒數 讓你緊張 趕緊按同意 按了還不能取消喔 deer一般正常人都會都覺得這樣的設計不太合理吧然後不能取消這麼重要的事 頁面竟然不提 放在Q&A附件裡面真的是此地無銀三萬兩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23-06-02 19:55:00
按前幾年推的數位獎懲令就可以知道問題在那,五十歲以上的人真的階級或使用3c能力真的不足,除了原po的送達問題外,我質疑的是你全部都數位化及資料確認鎖定後,作那麼辛苦,只是聽起來全面數位化好聽,該給資料作什麼作業還是要土法煉鋼,硬是推不知道在急什麼?
作者: ouyang (源自於修車的熱愛)   2023-06-02 19:58:00
數位化不是不好 但是你不能期待每個人都有電腦 都會用電腦這基本上也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了法院也數位化 但是送達 裁判書也是紙本 數位檔並行因為技術上就是有那些問題存在法務部的行政函釋基本上提出很多疑義但是推還是要推 打算看誰提行政訴訟是吧不然你叫法院文書全面改電子送達看看啊就算有法律 也會被打到違憲什麼叫做人令進入 mydata 伺服器就叫做送達這句話 是法律嗎?再者誰來核實他的log檔真實性
作者: yyc2008 (MAGA)   2023-06-02 20:07:00
人總嘛,不用太意外
作者: ouyang (源自於修車的熱愛)   2023-06-02 20:12:00
他會說 你可以不同意啊但是他不會說 關於權利受限制重要事項 沒有明確揭示而且同意後還不能取消 這些他都不會說
作者: motoy (moto)   2023-06-02 20:26:00
業務數位化就值得嘉許了
作者: ouyang (源自於修車的熱愛)   2023-06-02 20:50:00
補充一下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5條 第6條參照
作者: huchain (huchain)   2023-06-02 21:40:00
本來就無感的紙變的更無感的Pdf
作者: taiwansoul (台灣魂)   2023-06-03 08:02:00
會不會、有沒有電腦,又不是不能克服到差異,再說都已經考上公務員了,應該還沒有人連電腦都不會回操作吧?!你把電子派令(對公務員實施)和法院文書(對普羅大眾)這兩件事比較,本來就不在同一個立足點,扯到憲法平等原則太無限上綱了啦!
作者: kiwifruit   2023-06-03 10:41:00
為何不能是用電子化派令,但是機關人事當面點給當事人看後,當事人簽名確認當作送達日呢?
作者: justeat (小玉)   2023-06-03 12:36:00
不曉得為什麼要推電子化,有什麼好處嗎?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23-06-03 13:00:00
若沒有同意(x),傳閱每個人都要同意(o)
作者: ntnusleep (蟲蟲蟲)   2023-06-03 13:11:00
政策本來就是要往進步的方向穩定發展=>對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2項but,問題在於這個"同意"應該要能任意向後終止例如6/5要發派令給我,通知我,我上去按同意後算送達然後可以讓人可以選擇終止同意,那終止後再發的回歸行政程序法一般之規定讓人可以任意終止同意,相信原po不會上來po這篇而且發完打電話通知公務員,讓他上去收,也比較有保障對行政效率也不會有什麼妨礙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23-06-03 13:35:00
仔細想想問題就很大 你叫他上去收 他沒辦法或不能上去收 到了派令生效日 他是就新職還是不就新職?這種說法無異於發完通知他就完事,當事人自已想辦法,很怪吧?而且其他國家針這種政府機關人員聘書 契約也電子化到這種程度?
作者: ntnusleep (蟲蟲蟲)   2023-06-03 13:36:00
他不要用電子就用書面簽收啊taiwansoul大已經說了喔
作者: kiwifruit   2023-06-03 14:12:00
問題不就在於需要當事人確認有沒有收到,所以就算電子化一樣要有簽收的動作不是?要電子化的話,最少要有一步確認簽收的動作省不掉,應該要想辦法補完這個配套動作才是
作者: ouyang (源自於修車的熱愛)   2023-06-03 14:14:00
人事行政總處只有在程式同意按鈕旁顯示說 以人事派免令 進入mydata時視為送達這個問題 法務部函釋也說了 需法律明確規定這篇的回復 讓我感覺 台灣公務員的法治觀念 有部分真的不不太行 這種不是吵架 硬ㄠ就可以啊....法務部的函釋基本上把爭點都點出來了 是我理解能力太差還是怎樣如果行政可以凌駕一切 那就不用法院了而且同意後 還不准取消 這麼重大的限制為什麼同意頁面不明確說明 這個也有違法疑慮不知道 司法體系的公務員 看到這個政策 作何處置憲法 中央法規標準法 行政程序法 哪個沒有問題?
作者: ntnusleep (蟲蟲蟲)   2023-06-03 14:22:00
TO kiwifruit:"同意"後人事派免令 進入mydata算送達多個"取消同意(終止同意)"的功能就能解決原po問題不管同意不同意,其實電子、紙本都可以併行只差有沒有合法的送達效力要設計「簽收」功能來決定是否生送達效力,也很好但是目前看起來不是這種機制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23-06-03 14:46:00
嗯有人先幫我回了 重點是確認也就是送達這件事,它的效力被推至只要一進去或曾點同意,面根本沒進去就有效果,整個就很有爭議
作者: migration265 (白馬boy)   2023-06-03 16:25:00
認同除非限制新進公務員強開數位帳號然後跟一輩子
作者: taiwansoul (台灣魂)   2023-06-03 16:51:00
呵呵提出別的看法就覺得別人法治觀念不太行,真的是好棒棒呢~這個時序是111年人總去函詢法務部,法務部回函請人總就適法性和何時送達再行研議,112年人總函各機關的文和附件也都有針對這2點做出回應了,把法務部的函當作不適法的依據是倒果為因了吧?而且法務部是法律解釋機關?這樣的法學素養也是頗呵~不回了,免得又被說是硬凹吵架,反正覺得有違憲就去打憲法訴訟吧~
作者: ouyang (源自於修車的熱愛)   2023-06-03 16:54:00
人總針對法務部的意見 回復就跟樓上一樣有說等於沒說啊 針對法律保留 法律明確性原則基本上也是沒處理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 第六條 就擺在那邊說真的人總這樣的作法 還侵害人民的訴訟權阿你說 節能減碳 阿法律保留 憲法23條明文在那邊你法律規定在那啊 電子簽章法 對於人民不利事項可以這樣無限擴張解釋 也是服了你光一個送達時間的疑義 就足以影響人民的訴訟權利了訴訟權基本人權 人總不會不知道吧個人覺得法務部至少有守住基本公務員操守該講的都講了 但.....有法律都會被宣告違憲了 更何況只有網頁一段文字就想要限縮人民的權利 哀....行政法老師都要跑去哭了
作者: kiwifruit   2023-06-03 20:29:00
一般人想也知道,為何進登入系統就變成簽收了.....雖然派令可能根本用不到,但不認同人總的做法,根本很過分不是.....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23-06-03 20:50:00
你錯了登入就等於簽收 派免令包含的包括升平降調,如果你一直沒發現,某天上班長官或人事問你,你不是被派外單位怎麼來這裡上班?不要懷疑這就是未來會發生的事他們還會跟你說:你不是簽收了 應該知道的
作者: jeromhsu (jerome)   2023-06-03 22:51:00
人事行政屬於行政程序法的傷亡名單(第三條第二項第七款)。
作者: ntnusleep (蟲蟲蟲)   2023-06-03 22:57:00
那請問派令的送達生效要用什麼法律的規定?
作者: semifinals (新氣象!)   2023-06-03 23:03:00
人總把「線上檢視派免令」及「同意派免令電子化」兩件不一樣的概念綁在一起,然後同意視窗沒有寫清楚說一經同意不得更改,以後沒去看派令的還會在webhr上面一直提醒人事;又6月30日所有機關都要開始執行,非試行機關馬上正式採用,不懂非這麼急又這麼草率的目的是什麼
作者: ntnusleep (蟲蟲蟲)   2023-06-03 23:06:00
同意樓上TO jeromhsu 1.文義上只排除「程序」規定之適用2.法院有認為限於「內部管理措施」才排除適用(98判732)也就是說人事行政上的行政處分應遵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作者: ouyang (源自於修車的熱愛)   2023-06-04 18:08:00
https://i.imgur.com/9xSiYrv.png 關於人民權利重大限制只有這樣短短的說明 並未說明無法取消同意還給你倒數 根本就是陷阱題而且依據程式說明 送達時間是以 數位人事派免令進入mydata伺服器的時間就是送達時間 並非使用者登入才算送達你被免職 如果都沒在用eCPA 可能就會因為這樣喪失救濟的時效利益了 怎麼看都風險超級高上面提到98判字732號 其實就有函攝相關概念就是不是人事行政一概排除行政程序法的適用法務部行政函釋也提出了相關的問題真的懷疑 司法體系的對這樣的政策都沒意見?行政體系的看起來很多人都 無感 大概是不知道利害吧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23-06-04 19:44:00
司法是被動審查 所謂不告不理 樓上你還好嗎?
作者: ouyang (源自於修車的熱愛)   2023-06-04 21:14:00
我是指司法體系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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