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請教一個採購法問題
此為旅遊採購勞務案,按照實際出遊人頭計價
合約內工作說明書有提到需要提供中餐至少四千元跟晚餐至少七千元的合菜,且需要海鮮
餐廳。驗收時要提供餐廳的報價單。
旅行社得標後,提出海鮮餐廳至少要五千才夠,因此敝單位想說以契約變更修改工作說明
書,改為中餐五千及晚餐六千。
但主計認為若是廠商提出的契約變更,應按照「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
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的規定(應該就是要項21條)也就是說中餐仍只能給
付四千,晚餐則能給付六千。
不過,這是以人頭計費的合約,以契約價目表來看並不涉及契約價金的變動,適用採購契
約要項21的規定嗎?
主計也不是很確定,但看得出他希望走保守路線。
懇請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