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地所發文戶所釐清疑義好像很難?

作者: Mikono (御子野)   2020-05-19 20:57:39
是不是大家都以為戶政的系統只要電腦點一點就全部串連
戶籍資料疑義 戶所當然知道
但這種錯誤幾乎都是當年手寫時代的資料
只是靠著內政部的電子建檔才有辦法讓戶所的人去慢慢找
當事人都馬是有了一堆後代 遷徙了一堆地方
資料一個錯誤 就牽一髮動全身 全部要找齊
資料還常常牽涉不同戶所管轄
一般更正案件光找齊「可能」錯誤的資料就要花數個小時以上
平常也不是沒有其他業務 能閒閒做這個
那些熟練的土地代書看到類似複雜的更正案件
都要看$$的多少考慮要不要接
如果只是一個公文來 就要戶所把資料先備齊等民眾上門
那是不是先把印鑑證明全面廢除
當事人是否有真意 全交由各機關判斷
讓戶所有多餘時間去處理這種本業?
作者: pn8933 (宛若新生)   2020-05-19 21:22:00
一般會在當事人的現戶或最後一筆簿頁做更正註記,但有些地所承辦會要求當事人的每一份簿頁做逐筆更正,工程就很浩大一個人遷了一堆地方,就牽涉到不同的戶所管轄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20-05-20 15:06:00
照戶籍法更正案件還是要當事人申請更正更正案件沒有戶所感依職權逕為更正 個人身分關係是私權關係 依照政府機關權力分立原則 這只能由普通法院處理 行政機關不能自己下判斷最高行政法院99判字第419號 戶所依利害關係人申請補填某人養父姓名 結果是原處分原決定被法院撤銷
作者: conan806 (Grease)   2020-05-20 17:51:00
你戶政的?不要妄想廢除印鑑證明的事情了啦,不可能廢的現在正在推的線上聲明,施行兩個月我們市才2件怎麼可能用線上聲明取代印鑑證明
作者: sophistai (紅杏枝頭春意鬧)   2020-05-20 18:35:00
不就是地政機關自己可以登記印鑑卻都不告知一般人利用不管過去的地政士認證還是目前的線上聲明 總歸一句話一定要找個好欺負的把責任推出去 有別人當防火牆最好
作者: JKN (虹)   2020-05-20 18:55:00
土地登記印鑑設置也是要本人親自到地所辦理,既然要跑一趟就直接辦案件時核對身分,也可以避免印鑑被盜用。
作者: sophistai (紅杏枝頭春意鬧)   2020-05-20 20:01:00
問題就是地所不太願意核對身分 我有同事本人親自到地所辦理土地登記 地所千方百計就是要他去戶所申請印鑑證明我還接過一通地所打來的電話 說民眾人在國外要申辦土地登記 在授權書怎麼敘明委託他人辦理印鑑證明 我就問啦土地登記規則不就明訂經駐外認證授權書就可以委託他人申辦土地登記 為什麼還要她多花錢辦印鑑證明 那位地所承辦人說有的地所是這樣做 我反問他 土地登記規則是內政部頒定 全國通用 你們地政所還可以選擇性適用的喔更別說今年肺炎疫情 很多旅外僑民因為封城不能外出 但是因為要託在台家人申辦土地過戶 地政所都一律回答要他們辦印鑑證明 有一次我就直接了當跟來電民眾講印記證明不是土地登記必要文件只是選項之一 請你們問地政所除了印鑑證明之外告訴你還有那些方法最好笑的是去年有個民眾拿經駐外認證的授權書 而且授權書已經載明授權事項內容授權標的是什麼 也被地所踢來戶所辦印記證明 被我們拒絕之後 還投訴我們刁難民政局也很好笑 我在當下民眾氣噗噗的走了之後馬上寫信到內政部地政司詢問 地政司手腳也很快第二天就回我信我在寫答辯內容順便把地政司的回函附上 地政司的回函就明確講明了土地登記有授權內容明確經駐外認證的授權書免附印鑑證明 結果民政局竟然要我們檢討改進流程只因為他們說其他戶所都有發印鑑證明 戶政單位作賤自己平常怕因為印鑑證明惹上國家賠償怕得要死 現在卻是自己送死
作者: flowerrabbit (花花兔**)   2020-05-20 20:57:00
推樓上,我也遇本過人都到地政了,還被趕來戶政辦印鑑證明的,都不知道他是要授權給?
作者: govpoke (純情小胖胖)   2020-05-20 21:25:00
我同事也遇過,本人親自到新北某地所,對方要求要印鑑證Y明,直接說本人都來了不是不用,地所才算了
作者: bursty (一拜宗師)   2020-05-21 01:32:00
表達能力有問題或不識字又耳背的,地所無法核對身分,就只能請他去戶政申請印鑑證明了
作者: bnnn   2020-05-21 06:42:00
地政分辨不出來就踢到戶政辦理順便背書?!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5-21 10:34:00
三階段論....1.身分證是戶政發的,所以戶政絕對知道證件是否為真2.最能夠辨識本人的,自然發出的印鑑證明跟記載為"真意"3.既然印鑑證明都寫辦土地過戶用,那就給辦啦..
作者: sophistai (紅杏枝頭春意鬧)   2020-05-21 12:36:00
https://imgur.com/kiNlM8b 印鑑證明上的備註都講明了本印鑑證明所記載之印鑑為當事人於戶政事務所留存之印鑑印模 需用者應個案審認當事人確有依相關規定使用本印鑑證明之意思標示 再說啦 上面是"申請目的"不是"用途"也不是"使用目的" 根本不能證明當事人到底想幹什麼戶所根本不能公證或認證當事人表示的意思 只有公證法規定的法院跟民間公證人才能公證認證當事人的法律行為不然就是依地政士法對不動產契約簽證上面的三階論也是錯誤的啦 真正在訴訟上碰到的是這樣法官:土地登記申請書跟不動產移轉契約書上蓋的印章是誰的 地所拿出印鑑證明:是原告的 原告:那是被盜用盜蓋的法官:請原告舉證證明是被盜用盜蓋印章 原告:.........法官: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作者: z765212121 (看電視戴眼鏡)   2020-05-21 1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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