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大大有關特休的問題:
我原先普考有7年的年資(含兵役13個月),於107年3月辭職進修,
在107年離職當年已有21天的特休。
去年(108)地特放榜又再回鍋當公務人員,
於108年4月報到後重新受實務訓,並於108年8月實務訓及格,
但是今年人事算給我的特休,是從我108年8月實務訓及格後依比例計算。
計算方式: 21*(5/12)=8.75 (超過0.5進位),也就是我今年(109)的特休是9天。
想請問版上的大大,我們家人事這樣計算正確嗎?!
因為我們家人事認為特休的比例是以實務訓及格後才開始計算?!
這部分是否有案例可以參考?!
因為我自己的理解,我的特休應該從報到後開始計算 21*(9/12)=15.75 ?
以上我的理解是否有錯,請懂這方面的大大說明,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