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綁約問題請教

作者: dowrst (小迦)   2019-10-13 20:18:31
※ 引述《yuechinwu (Jess)》之銘言:
: 幫友人代問:
: 看了一下下公務人員考試法法條:
: 「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
: 關、學校任職」。
: 假如於縣之鄉鎮市公所服務,三年內是否可以轉調同縣內其他鄉鎮市公所,或是縣內其他
: 單位?
: (鄉鎮市公所之主管機關是否為縣政府?)
: 小弟對這種法令及地方機關之層級不甚了解,有請板上瞭解的解答,感謝~
之前我 也有相同問題 考選部的回復參考一下:
一、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
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同法施行細
則第7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6條第1項所稱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
校,指下列各款之機關、學校:......四、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學校。
二、是以,高考及格人員原分發至縣政府主計處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依前開規定,自取
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得轉調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如原分發至鄉(
鎮、市)公所主計單位,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得轉調該鄉(鎮、市)公所及
其所屬機關、學校。以上說明,謝謝您的來信。
另外我感覺這限制很奇怪的是主計一條鞭分發到鄉(鎮、市)公所主計室也必需綁在
公所裡面就等於綁約期間完全不能動…但人事調動權又在主計處那裡。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10-13 20:26:00
"任用" 這個字很有趣.....搞不好有的是公所發派令有的是縣府發派令....
作者: dowrst (小迦)   2019-10-13 20:27:00
主計的派令是主計處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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