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立院初審 高普初考合格綁3年

作者: LoveWin7 (WIN 7再戰10年)   2019-10-13 18:56:57
※ 引述《idioteque (radiohead)》之銘言:
: http://tinyurl.com/lvt5zdv
: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3日電)
: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高普初
: 考錄取者服務1年內不得轉調改為3年。
: 現行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和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1年內,不得
: 轉調原分發任用的主管機關、學校以外的機關、學校任職。
: 不過,高普考及格者轉調比例高,考選部長董保城在修法說明時表示,以民國98年為例,
: 高考及格分發者2062人,滿1年未滿2年調動者為494人,滿2年未滿3年為169人,轉調成功
: 比率超過32%,這種剛滿1年就能調動的規定可能讓人心浮動,常常上網查詢缺額機關,影
: 響機關人事安定,不利政府施政。
: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公務人員高普初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的主
: 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的機關、學校任職。
: 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應試人參加公務人員考試,遇有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
: 類科者,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者,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
: 試機關依應考人錄取的較高級或名次較前的類科逕行分配訓練。1021223
回一下這篇文章
當初修這個法案,原始提案的是當時的考選部長嗎??
以下是當年修法的內容(我只挑重點)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8971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28 條
是近年 「公務人員考試法」 修法規模最大的一次
當初修法的原因在這裡:
https://tinyurl.com/yylw8j4g
修法前綁一年的規定如下:
第三條 (高普初考及特考)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
、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
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
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
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修法後的規定:
第六條 (高普初考及特考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限)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
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
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
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
任職。
其轉調限制六年之分配,依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性質、所屬機關範圍及相關任用
法規規定,於各該特種考試規則中定之。
  
前二項、第二十四條考試及格人員因任職機關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
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得不受轉調規定之限制。
但於限制轉調期間再轉調時,以原考試轉調限制機關範圍、前所轉調之主管機關及其
所屬機關之有關職務為限。
修法理由:
理由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以下簡稱高普初等考試)為中央與地方
機關進用人力重要管道,現行限制轉調年限一年之規定,造成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
員,尚未具備嫻熟之行政經驗,於任職滿一年即可轉調其他機關,各機關須不斷培
訓初任人員,浪費行政資源,對政府效能極為不利,難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為培育初任公職人員,將第一項有關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限修正為三
年,使其得以具備完整之職務歷練。
現行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於六年內限制轉調之規定,其中三年必須服務
原分發機關占缺任用機關,高普初等考試之限制轉調年限修正為三年,可與特種
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之限制轉調規定取得衡平。
 
 四、為增加特考機關內部彈性用人機制,六年內限制轉調年限之分配得依申請舉辦考試
機關性質、所屬機關之範圍於個別考試規則中明定之,惟涉及應考人服務之權益,
爰由本法施行細則提升到本法規定,以符法律保留之原則。
第二項後段係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四項後段文字移列至本法規範,以杜再授權
疑義。
 五、增訂第三項係因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地方制度法,固已賦予政府組織再造、縣(市)單獨或合併升格,相關公務人員
考試及格人員之移撥,不受本法轉調規定限制之法源,惟基於個別機關業務調整等
因素,而產生之移撥問題,仍須於個別組織法律中增訂排除限制轉調規定,常有緩
不濟急之虞,為利機關業務推展,爰增列第三項規定,以通案方式,解決類此
問題 。
最後,我想問的是,綁一年改成三年,政府的行政效率有明顯變好嗎?
如果要修法的話,是不是從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六條提出初高普考綁三年改為
一年就可以解套呢??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9-10-13 19:12:00
時代力量自己就可以提案囉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19-10-13 19:22:00
效率?效能?沒看清楚? 就是考試開多缺的單位不想成為訓練中心 請問當時要改的現況改變了沒?沒有啊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10-13 19:23:00
傻B立委億元才會弄髒自己手提案啦....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19-10-13 19:23:00
上一篇回的還比較牽強的有理由說人力 人才 但個人覺得工作本來就是看職務 而不是看員工家庭生活狀況而且公務人員這些工作 真的到無可替代到非他不可的老實講沒有很多吧? 大企業勞工可以作這樣的要求嗎?倒過想其實答案就很明顯 為什麼政府要有這種原罪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9-10-13 19:28:00
降低某些機關變成初任公職訓練班的目的倒算符合目標了
作者: talesb72232 (aa)   2019-10-13 19:30:00
隨便唬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19-10-13 19:31:00
時力這種講法是倒過來講 講的好像政府的缺都因人設事所以人怎麼樣就應該配合調一調 政務機要我是不知道但事務官是因事設人吧? 拿總員額管制+商調不擋想就知道會出現「一人衙門」這種情形 個人想歸想提這種現實不可能會有機關的想法 一點實務面經驗都沒有想這個議員在版本和出書的經驗…嗯…算了不想講…在本版
作者: R3210 (貪小便宜你會損失更多)   2019-10-13 19:46:00
你看新聞文字敘述就猜得出來他們是想搞特權啦 符合條件直接不受三年限制
作者: justeat (小玉)   2019-10-13 21:27:00
修法理由都是御用學者寫的 他們也不掛名 看看就好
作者: hune (無)   2019-10-14 00:55:00
應該是當年關中推的,關中在任時弄了不少惡搞公務員的法案推考丙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9-10-14 08:41:00
既然要跟企業比,人家最低服務年限條款該給的補償呢?
作者: fastenone   2019-10-14 09:53:00
關中那時候亂搞的還有四個月不能加公保這個爛政策!然後再加上這個綁三年的也是他當院長任內!
作者: loking (J)   2019-10-14 12:56:00
關中自己黨職併公職,18%都捍衛到底,砍底層公務員倒不手軟
作者: lolicone (∥○△○∥)   2019-10-14 16:14:00
想問基礎訓不計入年資也是103開始的嗎@@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9-10-14 18:37:00
不計退撫103,不計休假104,只有這兩年沒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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