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職板板規修正討論

作者: alees (俠士)   2019-08-15 21:09:07
一、總則章
(一)本板討論範圍係為中華民國政府部門國家
政策、公務措施及相關公共議題,例外允
許討論外國政府部門相關,盼能學習他國
長處。
(二)本板討論核心係為現職公務人員生涯工作
待遇、經驗交流及情報交換。無關本板討
論內容的文章刪除之,情節重大者,比照
鬧板條款處理。
二、發文本章
(一)文章發表時雖不違反板規,但修改編輯後
違反板規依各該規定處理。
(二)
1.發文請善用標題分類,經提醒未附則刪除
2.禁止以政黨、政治人物作為發文標題,違
者禁言20日
(三)
1.轉錄文章至本板及轉錄本板文章須事前經
他人同意,違者禁言15日。
2.新聞性文章不得轉錄,須貼完整標題內文
、記者署名及連結,一周至多發三篇,違
者禁言15日。
3.新聞性文章請檢附20字以上心得,違者禁
言20日。
(四)
1.提問性質的文章,除無人回應外,勿任意
將內推文做編修,違者退文並禁言90日。
2.非提問性質的文章,除無人回應外,勿任
意將內推文做編修,違者禁言25日。
因故有需要編修文章,寄信請板主處理,
板主得視個案做准駁。
(五)發文前請詳盡蒐集資料義務,如無實質雙
方交流為伸手文,違者刪文,但有故意濫
發者禁言30日。
(六)
1.公務上之事求人、選務、學習課程,原則
不需板主同意。
2.其他與板旨相關之問卷調查、聯誼、讀書
會、群組活動等需板主同意,違者刪文。
三、禁浮濫章
(一)禁止發表一行文、文章字數未滿20字、空
白文、注音文及無法判讀之符號,如連發
二篇或刪除再發則禁言15日。
(二)
1.文章內容應具體充實,禁止發表空泛浮濫
的文章,違者禁言30日。
2.重複發表內文相類似之文章,經查有干擾
板面之虞者,禁言15日。
四、保良風章
(一)
1.非針對使用者之不雅文字,直接刪除。
2.針對不特定使用者戲謔、挑釁、攻擊、謾
罵、騷擾等禁言40日,但情況輕微得記警

3.針對特定使用者戲謔、挑釁、攻擊、謾罵
、騷擾等禁言60日,但情況輕微得記警告
凡兩人相互爭論無法釐清責任歸屬或對不
特定族群使用負面詞彙亦適用之
情況輕微以推文三四則以下為限,發文必
禁言
(二)本板開放公務人員工會連署宣傳,需遵守
相關法規,本板與公務人員工會無直接關
連。
(三)噓文應有意見或理由,純噓ID、暱稱、簽
名檔或空白等無意義噓文,單日單篇三次
或多篇七次以上者禁言15日
(四)
1.不得討論政治性高的政黨議題,亦不得宣
傳自己的投票意向(拉票),違者刪推文警
告,警告後仍故意再犯則禁言40日。
2.政策面的討論,對大眾不得使用政治性高
的群體負面語彙,違者刪推文警告,警告
後仍故意再犯則禁言40日。
3.與公務員相關新聞涉及政治社會面宜謹慎
回應,有刻意帶風向誤導者,刪推文警告,
警告後仍故意再犯則禁言40日。
(上述三子項發文必禁言40日)
五、禁廣告章
(一)與板旨無關或低度相關之廣告宣傳,但基於
公益或學術調查或公務上需要得板主允許則
不在此限
(二)未經同意,公布與他人間之水球或信件內容
,但基於維護自身權益得板主允許則不在此

(發文禁言60日,推文禁言30日)
六、保個資章
(一)不論真偽,未經同意蒐集公布本站使用者
之個人資料,視公布個資之程度禁言30至
180日。
(180日則退文)
該使用者如於本站公布個資不在此限,但
他人公布後刪除,仍故意蒐集者禁言。
(二)討論時勿挖取板友他板文章檢視,多次提
起者亦同,違者禁言15日。
七、禁交易章
(一)
1.徵求物品,係為借用性質,違者刪文。
2.交易、交易之要約、包含轉讓團購等方式
,禁言30日。
(團報公務所需的課程不在此限)
3.未經同意要求板友行無義務之事,如募捐
贈借物品、金錢及其他志願性服務等,禁
言40日。
(二)分享、散布或重製版權物,請遵守著作權
有關法令,違者退文並禁言一年。
八、罰則章
(一)刪除文章為警告,禁言處分得發文公告
(二)累犯(分身)條款:經執行完畢後,半年內
違反本板板規者為累犯,每款目加計40日
;未執行完畢,使用未違規帳號推發文,
每款目加計50日。
(初犯20日以下者不計累犯)
(三)引戰條款:文章不以推噓文為依據,引起
眾怒之謂,由板主主觀判斷,違者退文並
禁言120日。
(四)鬧板條款:凡嚴重干擾板面(含推文)運作
者為鬧板、多次累犯處罰仍未改善者,退
文並永久禁言,送交帳號部處理。
(五)具有相當之理由,視情節之輕重,可免予
處罰、減輕或加重其處罰
九、備註章
(一)板主保有板規之解釋權,如有未竟事項,
依PTT站規、中華民國法律為主。
(二)板主執行板務,如有違反執行板務規則之
事由,本板使用者得至L_LifeJob(職場甘
苦談組務板)申訴之。
作者: windfin (windfin)   2019-08-15 21:19:00
作者: pk0943 (.)   2019-08-15 21:26:00
八(五)的規定有點不合理;憲法賦予人民有訴訟權,現實也只有少數案件需要先行調解才能提告就像如果板上有人罵你白痴,雜碎,變態,為何不能直接提告呢?另外,想確認新板規取消噓文單日單篇三次或多篇七次以上嗎?不好意思,板規四(三)還是有此規定..噓文次數規定可否取消?有些鬧板人神共憤的,難道噓3次就要被水桶? 或是有人故意貼7篇鬧板文,我每一篇都噓1次就要被水桶?
作者: alees (俠士)   2019-08-15 22:11:00
那是針對無意義噓文而設的,四月實施未曾變動
作者: pk0943 (.)   2019-08-15 22:41:00
所以鬧板廢文就沒以上噓文限制嗎?
作者: alees (俠士)   2019-08-16 06:46:00
噓文有依據無限制
作者: giobling (giobling)   2019-08-16 12:49:00
來個修訂對照表吧!
作者: barkids (solar)   2019-08-16 16:20:00
八(五)之規定,凌駕於憲法之上,剝奪人民之司法受益權,徒增法律所無之限制,係屬當然無效,自無拘束力,應刪除或修正之。
作者: neoa01 (bravo)   2019-08-16 19:51:00
一個學術非國家體系的論壇也能討論到法律保留訴訟權保障,太認真了吧不過八(五)不合理就是
作者: alees (俠士)   2019-08-16 20:10:00
這個板容易炒政治,頂多不反對對政治人物的幹譙
作者: eno4022 (eno)   2019-08-16 21:11:00
八(五)管太寬+1啊刪除了,那當我沒說
作者: pk0943 (.)   2019-08-18 11:41:00
我覺得挖文這一條也沒必要。有的人在別板鬧板亂板已經累犯,在本板不是認真問只是洗文章,有可能引戰,有必要提醒大家,以免浪費寶貴時間。更有甚者,有可能是訟棍來本板引戰,不可不愼。
作者: alees (俠士)   2019-08-18 22:04:00
可稍作提醒但不可張貼,至於引戰鬧板有相關條款可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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