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公務人員於休假期間未具任何消費,僅於該休假期間相連之 假日具1筆旅行、旅宿
或觀光遊樂業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其補助金額如何計算?
答:
1.自103年1月1日起,公務人員於休假期間及其相連假日之連續期間,於旅行業、旅宿業
、觀光遊樂業等3行業刷卡消費者,其與該休假期間相連之假日於各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
刷卡之消費,得併入補助範圍,該連續期間於各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之消費,均可申請休
假補助費。基上,如公務人員於該休假期間未具任何消費,僅於與該休假期間相連之假日
有上開3行業之合格消費,仍得併入補助範圍。
2.例:公務人員某甲如於週五請休假且未具任何消費,於相連之週六具觀光遊樂業(或旅
行業、或旅宿業)之刷卡消費1,000元,週日於藝文圖書業刷卡消費2,000元,總計可請領
補助4,000元(計算式為1,000x2+ 2,000=4,000)。
3.又公務人員如僅於週五「上午」請休假半日無任何消費,且於週六、日具旅宿業特約商
店刷卡消費,惟因該週六、日與週五上午休假不連續,故週六、日刷卡之消費尚不得併入
補助範圍。公務人員於確認休假補助費申請表時,對於不符合規定之刷卡消費,應主動刪
減,以避免溢領休假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