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約聘離職儲金vs勞退新制抉擇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9-18 22:47:10
: 推 chao0201: 7月1日以前的離職儲金不能轉勞退,就是等離職的時候一 09/18 15:55
: → chao0201: 次領走 09/18 15:55
: 推 kk7635: 我們市府人事說現職離儲改勞退會先結清離儲,7月1好前的 09/18 19:56
: → kk7635: 自提還你,公提繳回機關 09/18 19:56
妳們家人事讀錯函的意思了
: → cuterp: 公提繳回機關不對吧?! 09/18 20:02
: 推 stw110622: 銓敘部107.09.04部退四字第1074636558號函 09/18 20:19
: → stw110622: 公自提離儲本息結算分別發還各機關學校及聘僱人員 09/18 20:21
: → stw110622: 再提繳勞退金 09/18 20:22
: → stw110622: 或是逕將結算金額轉作為提繳勞退 09/18 20:23
這也是解釋錯誤...
: 推 beaanchor: 公提繳回機關的意思是不再發給聘僱人員嗎@@這好像不對 09/18 22:16
: → beaanchor: 明明是有違反契約的規定才會不發給公提作為處分,怎可 09/18 22:17
: → beaanchor: 能因為選勞退就失去公提的部分,這樣有問題吧@@ 09/18 22:18
解釋函那一段長這樣.
http://weblaw.exam.gov.tw/SorderContent.aspx?SOID=95340
2.107年6月30日(含)以前在職且選擇依勞退條例提繳退休金
之現職聘僱人員,請依前開方式填報;惟雇主提繳及個人提
繳之提繳日期,請均填寫 「l07年7月1日」。另,各機關學
校及是類聘僱人員自 107年7月1日起原提撥及扣繳之公自提
離職儲金本息,應予結算並分別發還各機關學校及聘僱人員
後,再提繳勞退金,亦可逕將結算金額轉作為提繳勞退之用
(若有不足,應予補足)。
然而,這段意思是
當機關到收到當事人選擇書,選擇轉勞退的.
其於 "107.07.01後所提繳的離職儲金,結算後退還給機關以及聘僱人員"
然後,其勞退提繳起始日期為"107.07.01"
亦即切換分水嶺是 107.07.01
現職選勞退的,勞退起算日期為 107.07.01,
自然地,當在做出選擇前的這一段時間,已經提繳的的離職儲金,
要辦理結算發還,然後 "再"把這段期間的勞退 分別補足.
那107.06.30前的離職儲金? 還是不動啊...直到你離職為止
對了,順道一提,離職儲金比公務員退撫還恐怖,
只要違反契約義務任一項被解雇(包含 未經機關同意而契約屆滿前自行離職)
你的離職儲金公提部分就泡湯了.
作者: lukasformac (dki )   2018-09-18 23:33:00
這函釋也校個稿吧,提繳日期填寫「l07」(L07)是什麼鬼
作者: yaochangli (李大兔)   2018-09-19 00:08:00
這個大家都知道,但重點是每個地方說的都不一樣,沒有統一說明,發個函來就要搞死一堆人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18-09-19 08:48:00
人事常常有這種文 怎麼還是會人覺得人事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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