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有關分別採購的定義

作者: firetfd119 (gogogo)   2018-09-18 20:54:57
我們機關有50棟獨立的建物分散在某縣內,消防申報後缺失要在30天內改善完。
其中有些建物修繕不到5千元,大約20個,有些只換1隻滅火器500元就合格。不過有些一棟要修系統性的可能要花100萬元。
想要依採購法細則第13條不同施工地區用分別採購辦理,依建物分50個案子來做。
但會計室不同意,說都在同一縣內,又是同品項消防設備,細則13條要跨別縣市才行。
這樣真的要為了滅火器1隻來辦理限改展延了。
請問有遇到類似情況的前輩嗎?分別採購的不同施工地區是要跨縣市嗎?
作者: eno4022 (eno)   2018-09-18 21:20:00
同質性高的部分可以合併一起採購啊例如添購消防設備,滅火器、偵煙器等等再來就是你所謂的"有些",同類的不就該一起採購才對?前面說"有些是缺滅火器",後面卻說有50棟故分50案我要是會計我也會打槍你
作者: Imuran (生而為人 我很抱歉)   2018-09-18 21:32:00
像你講的這麼簡單,買一批滅火器自己載去不就解決了,整棟改要單獨成案會計應該也不會打槍你
作者: sayin ( )   2018-09-18 22:55:00
要依改善項目去切不同案件,先分財務、工程,再去分析那些是一樣的,哪些是不同的,先分類出來,簽上去才不會有分批問題,講清楚來說那些是適用哪種類型,要分幾類,會計看懂才會支持切割案件處理
作者: grmoon (露兒)   2018-09-18 23:11:00
除非你50棟有需求要找50個廠商來做,不然分50案根本是在規避政府採購法。
作者: realnofish (真的沒有魚)   2018-09-19 19:31:00
有沒有在規避採購法一看就知道了何況會計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