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優規的討論

作者: DioGeNeS (DioGeNeS)   2018-04-04 21:09:12
原文恕刪
其實大家都想依法行政
因為程序的關係與所處位置的權責問題
往往會出現以下的狀況:
1.主會計已口頭要求業務單位補齊文件或程序
A.業務單位配合,反正能核畢就好
B.業務單位無法接受主會計要求,
請主會計已書面意見敘明,由長官核示。
主會計可能有下列反應
A.不願以書面意見陳上長官核示,
要求業務單位補齊文書或程序後,
才肯核准。
B.以書面意見陳上長官核示,
由長官處理雙方意見上的差異。
以防弊行政來看,最好是什麼意見
都有書面紀錄,簽呈既然是內部意
見的表達,業務單位跟主會計單位
都有其權責,最後權責或決行權責
是長官,有書面資料才能知道事件
的來龍去脈,長官才有判斷的基本
依據。
不過大概就是主會計單位對於書面
簽呈的方式不太愛用,個人是希望
能有書面紀錄,這樣後面承辦人才
知其然,知其所以然。另外這樣筆
戰才會打的有聲有色(笑)。
舉例一
勞基法修正後產生的不休假加班費給付
適用勞基法適用人員之薪資,
配合法規修正而給予不休假加
班費。
主會計表明以前沒有給這筆費
用,並且詢問其他機關之主會
計並未有給付該項費用,所以
不願核准給付費用。
(邏輯上的謬誤)
對應方式
1.以勞工局因應修法變革的上
課講義敘明該項費用的合法性。
主會計打槍:不能以勞工局的
上課資料為準,作為該項費用
的合法性。
OS:所以業務主管機關因應法
規修訂後的上課講義是無足夠
證據能力的。(笑)
2.請勞工局就本所該筆費用算法釋疑。
主會計核准:以勞工局網頁的例子
套用本所適用勞基法人員該項費用
之計算,勞工局來函敘明應依法規
辦理。
OS:以勞工局的網頁案例請勞工
局來函釋疑,勞工局會自己打自
己臉嗎?
其實更實際的問題是法規修改後,
行政機關(含主會計機關) 對法規修
改後的變動應變太慢,所以後來編
預算的時候,臨時人員的預算還是
依照修法前的額度編列,也沒有增
加。
另外,主會計會退某些臨時人員的
加班費,反正人家想成為超越立法
院諸公的主會計,就隨其所欲吧!
* 這種勞務契約的關係,主會計確
實很有種不蓋就不蓋,但是到時被
捅,應該很好玩。
舉例二
工程的估驗計價
營造廠商依照契約規定辦理估驗計
價,陳上後,主會計就廠商材料部
分提出質疑,該材料是不是只屬於
本機關使用,會不會廠商拿給其他
人的材料給本機關用。
對應方式
交給主管去跟主會計處理,這麼精
闢的問題非承辦人員能夠以檢驗報
告、抽驗照片來說服主會計,或許
以後工程部分要編列CSI費用,俾利
估驗計價,但是編列是項預算又會
被質疑其必要性。(笑)
大家在防弊行政下,都在做各種防弊
文書,但是權責的界線是模糊而變動的,
業務單位跟主會計都有自己的想法
但是要蓋章,要寫意見之前,
多想想,然後為自己的決定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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