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前輩們好 想請教一個提敘的問題
小弟本是軍職 上士退伍
於前年的時候有幸考上警職 讓我得以重返陽間
因為我上士七級退伍
比照公務人員應是委任三職等
四等警察也是委任三職等
照理說我任上士的年資應該可以拿來提敘
我實務訓練期滿後去申請 銓敘審定後有點傻點
只採計我2年的年資
因為那2年是在學校當隊職官
後面的年資說軍職專長與警察勤務工作性質不相近
我去查看軍職專長職系認定對照表
隊職官(裝甲步兵士)的職系是算一般行政
後來我在野戰部隊擔任野戰砲兵士職系是算機械工程
但表最下面的附則第三點有說明"本表所列各軍職專長
,均得於任一般行政職系職務時,辦理提敘俸級"
這個提起復審有機會嗎?(還是上班時間先打電話問問承辦人)
警察的職系我也查過了
從"依法考試及格人員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裡的特考警察人員
備註欄提到在警察機關裡任職也可適用一般行政
差了3、4年不讓我提敘差蠻多的
順道一問 公文裡有提到畸零月數不予提敘
所以是以「月」為單位嗎? 還是要天數實滿1年才算1年
因為我那畸零月數其實是11個多月
若以天來計算 又差1年了 又虧更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