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履約及驗收

作者: AHELF (工作 QQ)   2017-12-02 17:09:50
※ 引述《DemonT (預告微笑)》之銘言:
您的例子 舉得不是很好...
首先...題外話
皮椅到底優不優於不織布
真的 要認定是否為優規時
除非 契約內有說明 使用不織布之原因(如 有人所舉冬暖夏涼 透氣性...)
否則一般採市場習慣/慣例時
客觀上
皮椅 一般認定會優於不織布
因為市面上大部份車廠的確是有"明顯"分級...XD
而這就是所謂的 市場慣例...
延伸一下 何謂工程慣例???
PS.當然 進了司法機關 法官的自由心證 也應該有 習慣 慣例...這些因素
只是 人心多變...
: 機關採購公務車一輛
: 投標標價清單項目為公務車1輛 60萬元(沒有細項)
: 其中需求規格裡面 座位為"不織布"
: 然廠商以座位為"皮椅"交車,並於履約期限最後一日(11/28)申請履約完成待驗收
: 請問這樣可以進行驗收程序嗎?(有初驗或無初驗程序)
初驗 就是驗收(程序)
您這兩個時間點(有/無初驗)其實都是驗收程序中了...
補充 一般大家都在說的 查驗 初驗 驗收
其實應該分成
1.分段查驗 (GPL70)
2.現場查驗 (細90)
以上簡稱都是"查驗" 但意義完全不同
3.初驗 (細93.94)
4.驗收 (GPL71~73+ 細則) GPL這3條很重要...
Q1 分屬契約各階段的哪階段??
1. -> 履約階段
2.3.4 -> 驗收階段
Q2 採購性質之適用
1. 財.勞.工
履約階段 勞務 也能 進行"現場查驗" (很多大型勞務 承辦人掛在這個觀念)
驗收階段 勞務 準用 財務.工程 多審查會議這種驗收方式
<表準用>
2. 工.財.<勞> (細90-部分狀況可免現場查驗)
反過來就是工.財 原則上要有現場查驗(主驗人員 請記得要去現場)
3. 工.<財>.<勞>
4.重點在應幾日完成並填具各種文件(初驗/驗收紀錄.結算證明書...etc)
所以原PO的 有無初驗 都是驗收程序了
: 那另外如已進驗收程序了 可以 辦理契約變更嗎(認定皮椅比不織布好,要項21)
原則不可以 但有例外
首先 契約變更回歸民法時 一般認為既為"情事變更"
(民227-2)
作者: wands (麥香紅茶NN￾ ￾N )   2017-12-02 17:17:00
作者: dodohotdog (嘟嘟大熱狗)   2017-12-02 18:49:00
推 AHELF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7-12-02 20:21:00
最高法院71年台再字第166 號判決,查無此判決,請釐清另驗收階段原則不得變更,此結論從何而來未見論述,未能明其理論基礎,稍嫌速斷民法上契約變更只是一種法定變更事由,但本於私法自治,怎能單論契約變更只有情事變更一種情形?民法上情事變更只是契約變更的一種法定事由感謝釐清,等等再去研究該判決,但就契約履行之法理而言,契約不會因為履約而消滅,反而應該要在履約之後繼續存在,因為這樣才能作為保留履約成果之”法律上原因”。如果履約後契約消滅,保留履約成果就會變成無法律上原因之不當得利,故契約似不會因為旅行而消滅。
作者: OolightoO (極光)   2017-12-02 20:38:00
判決應該是引用這篇?https://goo.gl/9Gb536 PDF第10頁老實說 雖然樓上對於契變時點限制的看法和我不同但對於A大這篇的問題和我一樣,即希望看到不得變更的論述和對所引用判決的疑義98年台上1822號判決 網址如右https://goo.gl/CPfMUy但A大,這判決只有講說民227-2請求權只有在債權未因清償或其他原因而歸於消滅始得為之,並未提到採購契約何時消滅
作者: DemonT (預告微笑)   2017-12-02 23:40:00
90033154
作者: Crossbearer (該隱)   2017-12-03 10:00:00
實際上我反而不希望有不得變更的判例,因為凡事都有特殊情況。另外,驗收階段想契約圖說變更,小弟目前看到的情況都是可以事先避免,惟承辦人“太忙不知道沒空”情況下造成,這能怎麼辦?
作者: mit28   2017-12-05 22:32:00
長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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