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公務人員可否加入公會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8-15 00:00:42
法務部95年11月16日法檢字第0950041119號
要  旨:依法「執業」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而是否執業應依具體事實認定
主 旨:貴部函詢本部有關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助研究員邱○○領有律
師證書,並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登錄有案,是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一案,
本部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銓敘部 95 年 10 月 23 日部法一字第 0952713253 號書函

二、貴部函為旨揭一案所詢各節疑義,本部意見分如下述:
(一)按律師執行職務除應加入律師公會外,尚須向法院聲請登錄,律師
法第 7 條及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可資參照。本件邱○○君縱領
有律師證書,並已於法院登錄有案及加入當地律師公會,亦僅得認
其具得執行律師職務之要件,尚無法據以判定其即為執業中之律師

(二)次按律師法第 31 條規定,考其立法意旨主要係認律師常為其委託
人之利益與公務機關接洽或為其委託人爭取權益抑或抗拒不當之侵
害,為避免角色混淆並杜流弊,故認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然上開
規定係指執業律師而言,是邱君縱於法院登錄有案及加入當地律師
公會,揆諸上開說明,既無法逕以認定其係執業律師,自難據此認
定與律師法第 31 條規定有違;至其是曾具有執業之事實,經分別
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查詢結果,迄至目前為止,尚難查詢其確有執行律師職務,亦
未有執業收入;然其是否確具執業之情事,仍須責由邱君所屬機關
進一步查核。
正 本:銓敘部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資訊處、本
部檢察司
※ 引述《smallplug (廢到笑)》之銘言:
: 大家好,想請問若是當公務員
: 目前有加入公會的,是否可以保留資格呢?
: (醫療相關的公會,現在是歇業)
: 保留公會的好處是有雜誌和專業相關的資訊~避免和本行脫節XD
: 若是不行的話,最近要來退會了...
: 快要報到了好緊張啊QAQ
: 先謝謝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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