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i.imgur.com/hjpSTfK.jpg
https://goo.gl/r5XXyG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2/14/LCEWA01_090214_00048.pdf
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陳其邁、陳亭妃、陳賴素美等 17 人,為落實地方自治精神,促使直轄市市長對首長任用之自主權及責
任政治,並提高行政效率、貼近民意,爰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八條」,將原規定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修正為得由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或依法任命。是否有當?請公決。
三級機關首長改成政務官
連直轄市、市區長也要改由機要人員任命
難怪新聞報有五萬人加入Dpp
原來是要綁樁,結果ㄧ堆樁腳在公所上班
改天科長也改由機要人員任命也不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