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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Servan
[請益]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
作者:
Mercury0625
(水星)
2016-11-23 09:12:39
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
我的疑問在後面那部分
因為字面意思可以做成兩種解讀(中文真奇妙)
1.假設150萬之採購,不得拆成75+75
2.假設19萬之採購,不得拆成9.5+9.5
我自己的解讀是2可以1不行
因為19萬本身就是本要點的規範對象,並沒有「意圖規避本要點之適用」
但就是那個"分批"意思很奇妙,到底是不能分(2)批75+75,還是不能"把19分成2批(9.5+9
.5)"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1-23 10:01:00
假設你明知今年要用掉 110萬的碳粉夾但你卻用 12次小額採購,來規避採購法一百萬以下,機關裁量權雖沒比十萬以下來的高但還是可以自己選公告金額=>100萬十萬到一百萬區間,公開取得報價單這法條約束的是 2 ,而非 1至於 1 ? 在採購法裡面已經有規範(第14條)
作者:
segio
(初華)
2016-11-23 11:08:00
本單位主計都會認定1.2都不行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16-11-23 12:53:00
它的授權是採購法第23條 名稱也叫未達公告金額當然不會有1的情形 公告以上就要走GPL18-22 不能反過來説查到兩個75萬案子應合併 所以要用這條 公告以上不得意圖分批是GPL14辧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1-23 15:51:00
2絕對不可以,但很多人用,哈
作者: senepar
2016-11-23 18:37:00
作決定前,建議先想想檢察官問你為何要分開採購的理由。
作者:
d10191027
(髒小貓)
2016-11-23 20:50:00
審計會先找上……
作者:
Terrykho
(那個那個)
2016-11-23 21:29:00
2很常見...不過除非上級決定,不然1等於辦兩次標應該不或有人特地拆成像1的情形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1-23 22:24:00
樓上,怎會沒有呢.......評選案
作者:
liaomy
(挪威的森林)
2016-11-23 22:32:00
2很多人這樣幹啊,這個月向A小額採購小提琴2個月後向B採購鼓壹批 4個月後向C採購長笛一批
作者:
knowing
(花轟)
2016-11-24 13:31:00
2個都不行 重點是前面意圖規避啊
作者:
goodbearz
(燕子湖煙雨斜)
2016-11-24 13:32:00
10萬以下自己隨便購買,你不要亂拆帳變成10萬以下
作者:
knowing
(花轟)
2016-11-24 13:32:00
不然都拆一拆不就好了 要採購法幹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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