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晚上或假日可以兼職嗎

作者: LoveWin7 (WIN 7再戰10年)   2016-11-22 23:38:53
公務員兼職違法的法條: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五日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 8500004660 號令修正
公布第 13、14 條條文;並增訂第 14-1、14-2、14-3、22-1 條條文
第14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
得兼薪及兼領公費。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第14-1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
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第14-2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
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第14-3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
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第22-1條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到底為什麼要在1996年的時候弄這些限制啊?
未來不知道有沒有可能廢掉 公務員服務法第14-2跟14-3條 呢?
作者: z110663 (^^)   2016-11-23 00:05:00
問題這幾條只寫應該而已,但沒寫說必定不能兼職
作者: sevencall (小麒)   2016-11-23 00:13:00
搞搞網拍之纇的也不行嗎?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6-11-23 00:23:00
旋轉門動到刑責還追繳"犯罪"所得真的很誇張,像勞工行政不就要綁五年不能在任何"公司"擔任董事那些職位
作者: askker (askker)   2016-11-23 06:32:00
z大,14條開宗明義就是不能兼職,後面講的是例外
作者: Taimur (Shall We Dance?)   2016-11-23 06:51:00
因為1996就是現行退休金制度的起點既然現行退休金制度被改掉,那麼兼職禁止拿掉完全應該
作者: overfly (Ruka×Rumi)   2016-11-23 11:57:00
有函釋解釋經營網拍不行喔https://goo.gl/JPMkb6
作者: treu178 (瑪哥)   2016-11-23 16:07:00
國家既然沒能力履約85年修訂的退休金制度,真得一併修正全面性禁止兼職的規定,改採正面表列禁止兼職公職職務
作者: knowing (花轟)   2016-11-23 23:18:00
我看最近公司都在廢競業禁止了
作者: goodbearz (燕子湖煙雨斜)   2016-11-24 13:31:00
兼職就上簽,簽准就爽爽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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