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考績細則§19之條文意思?

作者: acid99 (習得樂觀)   2016-03-23 20:09:14
原PO為自修的人事考生,資質駑鈍看不懂條文,特來請益...
煩請人事前輩解惑,謝謝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I 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
。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但應於考績案內,註明其事實及理
由。
II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有關人員,指受考人、受考人之主管,及其他與該考績案
有關之公務人員而言。
III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 所稱陳述及申辯,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以書面或言詞為
之,並列入考 績委員會議紀錄。
作者: spring29767 ( )   2016-03-23 20:31:00
3.首長很青睞某人的話會想改考績,送考績會做做樣子假裝尊重尊重考績會
作者: chao0201 (心緣￾ ￾N￾ )   2016-03-25 14:37:00
在考績會審議的包括年終考績和另予考績,專案考績是隨時處理,通常在年終考績審議時沒有這種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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